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899145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水字第 1050248887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6 年第 2 期 6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台
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 年度花蓮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
工作計畫」相關事宜

主    旨:委託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 年度花蓮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
          及查證工作計畫」。
依    據: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止。
          二、委託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研究、訓練及防治等相關業務,委託事項如下:
          (一)定期執行本縣垃圾掩埋場地下水及場置性地下水等水質採樣檢測。
          (二)辦理監測井維護、外觀修繕及異物清除作業。
          (三)執行場置性地下水監測井之井中攝影工作。
          (四)持續辦理本縣農地及灌溉用水調查工作。
          (五)辦理輔導地下儲槽業者定期申報作業,並提供業者諮詢服務。
          (六)辦理「底泥品質管理」及「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
                等主題法規宣導說明會,以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列管事業之法
                規熟悉度。
          (七)辦理列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污染改善驗證作業。
          (八)管理現有及新增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列管場址之改善工作。
          (九)配合辦理各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查證調查等緊急應變作為。
          (十)協助本縣環境保護局完成民國 106  年環保署及本縣環境保護局之
                各類考核、評比、評鑑等作業。
          (十一)辦理期初、期中、期末考核會議,會議前邀請專家學者辦理計畫
                  實地監督評核。
          (十二)針對計畫執行內容有關環境檢測工作,將要求執行單位檢附品保
                  規劃書,並辦理品保查核。
          (十三)其他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仍應依據
                  環保署頒訂之年度重點工作彙整表及勞務採購契約辦理。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義,請洽本縣環境保護局,地址:花蓮市民權路 123
              號,電話:03-8237575  分機 250。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