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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宜蘭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水字第 10400124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宜蘭縣政府公報 104 年 5 月 第 168 期 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30 條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等規定,公告宜蘭縣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足
使水污染行為」
主    旨:公告本縣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
公告事項:一、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二、公告事項:非水污染防治法指定之事業於本縣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
              故意或過失之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形式使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發布該事業別,放流水標準
                之廢(污)水流入地面水體。(無相同事業別可參照者得適用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標準)。
          (二)以任何形式使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
                物,接觸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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