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514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水字第 1030099235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3 年第 11 期 3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4 條
旨:
公告委託辦理「103 年度花蓮縣流域污染總量管理及重點河川點源污染削
減管制暨緊急應變協力處理計畫」稽巡查、訓練及防治等相關業務

主    旨:公告委託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3 年度花蓮縣流域污染總量管理
          及重點河川點源污染削減管制暨緊急應變協力處理計畫」稽巡查、訓練及
          防治等相關業務,期間自 103  年 3  月 26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依    據:一、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第 1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三、委託辦理工作項目內容:
          (一)進行水污染防治列管事業稽巡查採樣作業。
          (二)辦理縣轄內水污染防治列管事業暗管公告及查封作業。
          (三)進行水污染防治系統資料庫控管推動許可制度及許可審查業務。
          (四)進行水污染防治列管事業廢水處理設施功能深度查核。
          (五)協助辦理養豬業污染源稽巡查工作。
          (六)持續辦理水環境巡守隊經營管理,提升巡守隊運作效能。
          (七)針對本縣污染重點河川辦理水質分析調查。
          (八)執行水體污染緊急應變工作。
          (九)辦理轄內船舶稽查及海洋水質監測。
          (十)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說明會及辦理跨局處或跨縣市會議,加強水污
                染防治分工及交流。
          (十一)協助機關建立花蓮縣境內河川流域污染源總量管制初步管制方案
                  。(機關指定一條溪流)
          (十二)協助機關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機關之河川污染整治願景等各
                  類考核評鑑與績效評核作業。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