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24045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水字第 0980175829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8 年第 9 期 3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
旨:
公告臺南縣政府委託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查證工
作之受委託團體

主    旨:公告委託臺南縣新化鎮全興里社區發展協會、臺南縣新化鎮崙頂里社區發
          展協會、臺南縣新化鎮礁坑社區發展協會、臺南縣善化鎮胡厝里社區發展
          協會、臺南縣新營市五興里社區發展協會,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為查證工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委託旨揭團體,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至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
              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執行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
              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一)採樣項目如下: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真色色度氟化物(不包含複合離子)、硝酸鹽氮、氨
                氮、正磷酸鹽(以三價磷酸根計算)、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氰化物
                、油脂(正己烷抽出物)、溶解性鐵、溶解性錳、鎘、鉛、總鉻、
                六價鉻、總汞、銅、鋅、銀、鎳、硒、砷、硫化物、總餘氯、大腸
                桿菌群、總氮、總磷等 30 項。
          (二)水樣之採樣及保存方式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水質檢測方
                法總則、環境樣品採集及保存作業指引事業放流水標準方法等規定
                辦理。
          二、執行範圍為台南縣轄行政區域範圍內。
          三、執行日期自本公告生效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縣環境保護局水質及土壤管理科,地址:
              新營市長榮路 2  段 78 號,電話:(06)6572916 轉 319。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