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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水字第 0980064882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8 年第 4 期 22-2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4 條
旨:
公告指定辦理 98 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調查及監督驗證查核工作計
畫之受委託單位、期間及工作事項
          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調查及監督驗證查核工作計畫」工作事項,委託期間自
          98  年 3  月 5  日至 99 年 3  月 4  日止。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辦理「98  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調查及監
              督驗證查核工作計畫」工作事項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查證及監督驗證查核工作。
          (二)土壤、地下水定期監測工作。
          (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針對事業單位所檢具之用地
                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協助進行文件審核及建檔工作。
          (四)依「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管理辦法」所提設置
                計畫、完工報告書及定期監測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及管理資料庫建檔
                工作。
          (五)普查加油站申報資料,以利進行加油站油氣相關檢測工作。
          (六)輸入土壤 GIS  重金屬資料庫及配合行政院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場址之管理資料庫建檔工作。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標準監測井設置作業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最新公告之「地下水水
                質監測井設置規範」執行。
          (九)土壤及地下水採樣分析工作均須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最新公告之方法進行,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0 條規定
                辦理。
          (十)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及計畫執行過程中民眾疑義
                ,辦理說明會。
          二、上述事項自 98 年 3  月 5  日至 99 年 3  月 4  日止實施,依規
              定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該公司所在地:台北縣五股
              工業區五工路 136  之 1  號,聯絡電話:(02)22993279。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縣環境保護局水質及土壤管理科,台南縣
              新營市長榮路 2  段 78 號,電話:(06)6572813 轉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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