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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 1090260270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10 年第 2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花蓮縣政府公告委託辦理「110 年度花蓮縣資源回收推動與宣導活動工作
計畫」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新翊環境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度花蓮縣資
          源回收推動與宣導活動工作計畫」委託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新翊環境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度花蓮縣
              資源回收推動與宣導活動工作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協助本縣環境保護局擬定 110  年度資源回收率及資源回收量,且
                資源回收率不得低於 109  年度目標資源回收率 53.5 %,如環保
                署另有訂定標準且高於廠商所訂定之目標,則依照資源回收績效考
                核辦法執行,以獲得考核成績滿分為目標。
          (二)辦理資源回收宣導活動及說明會,多元媒體宣導資源回收工作。
          (三)配合環保署資源回收績效考核實地現勘及複核作業,爭取本縣資源
                回收考核成績。
          (四)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本局重大政策施行,掌握資源回收推動與
                各鄉鎮市公所輔導成效,展現本縣資源回收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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