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110 年第 2 期
花蓮縣政府公告委託辦理「110 年度花蓮縣資源回收推動與宣導活動工作 計畫」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新翊環境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度花蓮縣資 源回收推動與宣導活動工作計畫」委託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新翊環境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度花蓮縣 資源回收推動與宣導活動工作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協助本縣環境保護局擬定 110 年度資源回收率及資源回收量,且 資源回收率不得低於 109 年度目標資源回收率 53.5 %,如環保 署另有訂定標準且高於廠商所訂定之目標,則依照資源回收績效考 核辦法執行,以獲得考核成績滿分為目標。 (二)辦理資源回收宣導活動及說明會,多元媒體宣導資源回收工作。 (三)配合環保署資源回收績效考核實地現勘及複核作業,爭取本縣資源 回收考核成績。 (四)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本局重大政策施行,掌握資源回收推動與 各鄉鎮市公所輔導成效,展現本縣資源回收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