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公報 107 年 第 9 期 42 頁
新竹縣政府公告委辦「新竹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事項
主 旨:公告委辦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新竹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事 項。 依 據:新竹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 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 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二、本府依法委託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新竹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相 關規定之稽查、取締、處分等工作。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防治科 ,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 62 號,電話:(03)5519345 轉 5 502。
1.本筆資料,依據新竹縣政府民國 107 年 8 月 31 日府環廢字第 107 0113354 號公告,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