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107 年第 2 期 42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公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委託英屬開曼群島 保綠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花蓮縣 107 年度廢輪胎回收工 作」委辦事項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英屬開曼群島保綠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辦理「花蓮縣 107 年度廢輪胎回收工作」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10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英屬開曼群島保綠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辦理「花蓮縣 107 年度廢輪胎回收工作」委辦事項如下: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資源回收貯存場內之廢輪胎回收工作。 (二)廠商除依約執行廢輪胎回收清運工作外,機關得視需要指定廠商於 指定地點辦理清運之業務。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與英屬開曼群島保綠資源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 告週知。 三、有關配合事項如有疑義者,請洽本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彭如秀 小姐(電話:03-8237575 分機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