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104 年第 5 期 34-35 頁
公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委託辦理「花蓮縣 104 年度廢輪胎回收工作」委 辦事項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 104 年度廢輪 胎回收工作」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4 年 1 月 27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10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 104 年度 廢輪胎回收工作」委辦事項如下: (一)本縣轄內之廢輪胎回收工作。 (二)本計畫應以專車回收各回收點,回收點須達 200 點以上,且每月 至少須回收 20 點。 (三)廠商除依約執行輪胎回收清運工作外,機關得視需要指定廠商於指 定地點辦理清運之業務。 (四)前述回收工作之回收對象(回收點),皆須有每月回收量之統計; 廠商須將前項統計,依各鄉鎮市所在分別統計製成報表,發文報予 其所在鄉鎮市公所清潔隊。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4 年 1 月 27 日與為○股 份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 三、有關配合事項如有疑義者,請洽本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彭○秀 小姐(電話:03-8237575分機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