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21575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 1040026259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4 年第 5 期 34-3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公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委託辦理「花蓮縣 104  年度廢輪胎回收工作」委
辦事項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 104  年度廢輪
          胎回收工作」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4  年 1  月 27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10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 104  年度
              廢輪胎回收工作」委辦事項如下:
          (一)本縣轄內之廢輪胎回收工作。
          (二)本計畫應以專車回收各回收點,回收點須達 200  點以上,且每月
                至少須回收 20 點。
          (三)廠商除依約執行輪胎回收清運工作外,機關得視需要指定廠商於指
                定地點辦理清運之業務。
          (四)前述回收工作之回收對象(回收點),皆須有每月回收量之統計;
                廠商須將前項統計,依各鄉鎮市所在分別統計製成報表,發文報予
                其所在鄉鎮市公所清潔隊。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4  年 1  月 27 日與為○股
              份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
          三、有關配合事項如有疑義者,請洽本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彭○秀
              小姐(電話:03-8237575分機232)。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