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101 年第 14 期 43 頁
花蓮縣保護局依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9 日與為愷股份有限公司所定 契約委託該公司辦理「花蓮縣 101 年度廢輪胎回收清運工作計畫」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為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 101 年度廢輪 胎回收清運工作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1 年 6 月 19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為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 101 年度 廢輪胎回收清運工作計畫」委辦事項如下: (一)本縣轄內之廢輪胎回收清運工作。 (二)本計畫應以專車回收各回收點,總回收點須達 200 點以上,且每 月至少須回收 35 點。 (三)廠商除依約執行廢輪胎回收清運工作外,機關得視需要指定廠商於 指定地點辦理清運之業務。 (四)前述回收工作之回收對象(回收點),皆須有每月回收量之統計; 廠商須將前項統計,依各鄉鎮市所在分別統計製成報表,發文報予 其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清潔隊。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1 年 6 月 19 日與為愷股 份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 三、有關配合事項如有疑義者,請電洽本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龔○ 儀先生(電話:03-8237575 分機 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