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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 1010124988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1 年第 14 期 4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花蓮縣保護局依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9 日與為愷股份有限公司所定
契約委託該公司辦理「花蓮縣 101  年度廢輪胎回收清運工作計畫」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為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 101  年度廢輪
          胎回收清運工作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1  年 6  月 19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為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 101  年度
              廢輪胎回收清運工作計畫」委辦事項如下:
          (一)本縣轄內之廢輪胎回收清運工作。
          (二)本計畫應以專車回收各回收點,總回收點須達 200  點以上,且每
                月至少須回收 35 點。
          (三)廠商除依約執行廢輪胎回收清運工作外,機關得視需要指定廠商於
                指定地點辦理清運之業務。
          (四)前述回收工作之回收對象(回收點),皆須有每月回收量之統計;
                廠商須將前項統計,依各鄉鎮市所在分別統計製成報表,發文報予
                其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清潔隊。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1  年 6  月 19 日與為愷股
              份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
          三、有關配合事項如有疑義者,請電洽本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龔○
              儀先生(電話:03-8237575  分機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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