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公報 95 年夏字第 2 期 140 頁
高雄縣政府委託高雄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高雄縣「一般廢棄物」之 處理工作
主 旨:本府委託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本縣「一般廢棄物」之處理工作。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第 5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事項: (一)本府委託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本縣「一般廢棄物」之處理 工作。 (二)各鄉(鎮、市)公所辦理一般廢棄物掩埋場營運管理工作;涉及其 他縣(市)之廢棄物者,應個案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據以辦理。 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其他急迫之情事,一般廢棄物需緊急處理 時,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本府緊急之處置配合辦理一般廢棄物 處理工作。 (三)本府於必要情況時,得公告個別或全部終止委託。 二、委託期限:自 93 年 7 月 14 日起,至本府另行公告終止委託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