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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四字第 09500754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高雄縣政府公報 95 年夏字第 2 期 14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 條
旨:
高雄縣政府委託高雄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高雄縣「一般廢棄物」之
處理工作
主    旨:本府委託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本縣「一般廢棄物」之處理工作。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第 5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事項:
          (一)本府委託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本縣「一般廢棄物」之處理
                工作。
          (二)各鄉(鎮、市)公所辦理一般廢棄物掩埋場營運管理工作;涉及其
                他縣(市)之廢棄物者,應個案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據以辦理。
                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其他急迫之情事,一般廢棄物需緊急處理
                時,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本府緊急之處置配合辦理一般廢棄物
                處理工作。
          (三)本府於必要情況時,得公告個別或全部終止委託。
          二、委託期限:自 93 年 7  月 14 日起,至本府另行公告終止委託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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