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8 期 1-3 頁
檢送法務部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召開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 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召開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 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1 份,請查照參考。 說 明:依據法務部 95 年 2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50700051 號函辦理。 正 本:本府各單位、各附屬機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法制室(含附件) 附 件: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壹、時間:95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 貳、地點:本部 3 樓 319 會議室 參、主席:朱次長楠 肆、出席及列席單位人員:略(簽名單詳附件) 伍、報告事項(法律事務司報告)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與目前實施的「行政資訊 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二者規定有下列不同之處: (一)適用對象範圍不同 本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其適用範圍包括中央、地方各級 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 理等政府機關;而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該辦法僅適用 於行政機關。 (二)主動公開範圍不同 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7 款規定增加多項應主 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包括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 、傳真及網址,與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等。均為辦法 所無之規定。(參照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三)刪除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之相關規定 鑑於現行各行政機關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製作行政資訊目 錄並無實益,且檔案管理局已建立並提供全國檔案目錄單一查 詢窗口服務,本草案無需重覆規定。況政府公報制度逐漸完備 ,方便民眾查詢主動公開資訊。又無類似外國立法制,故刪除 辦法第 7 條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之相關規定。 (四)更正資訊之方式規定不同 本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應更正之資訊,如其內容不得或不 宜刪除者,得以附記應更正內容之方式為之。此亦為辦法所無 之規定。(參照辦法第 17 條) (五)限制公開之範圍規定不同 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7 款至第 9 款增加應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政府資訊之事由;另本法第 19 條並增定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 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之規 定,是以,本法所規定限制公開之範圍較辦法之規定更為週延 明確。 (六)增加行政救濟之明文規定 本法第 20 條及第 21 條明定相關行政救濟程序之處理,而辦 法並無相關規定。 二、本法施行後,已無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之相關規定,原 依辦法第 7 條規定由各單位於每月初填載上月資訊後送秘書室 彙整並上網張貼之業務,可免予辦理;本部網站電子公佈欄下之 「行政資訊目錄」專區亦可請資訊處刪除。 陸、討論事項與結論: 一、【討論事項一】本部部內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建議與檔案閱 覽、抄錄或複製等採同一收費流程及共用閱覽場所。 【決議及承辦單位】 (一)除特殊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已有指定空間外(例如:申請 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所設在本部第二辦公大樓),其 他請總務司統一加以規劃,就二樓閱覽室與申請檔案應用 窗口共用同一場所,並設活動式「資訊公開專櫃」陳列, 當櫃上資訊陳列皆滿時,有新資訊需陳列,舊資訊即撤櫃 。陳列資訊種類應分類、標明清楚,並指定專人管理、設 簿登記(使用紙本或電子檔供查詢),並將修正後「當事 人閱覽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於上開處所懸掛。(承辦 單位:總務司) (二)配合新法修正現行「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司) (三)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由政府資訊作成或取得之單位辦理 提供事宜,其核准層級權責,比照「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閱 覽卷宗之決定」規定:人民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時, 亦同。(承辦單位:各單位) (四)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請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 訊收費標準」收費,除當場繳費取件外,各單位應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並載明提供方式、時間、應收費用及繳納方式 。繳交之費用,由出納室領受並開據,交申請人收執,據 以持向承辦單位領取政府資訊。另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 法第 12 條第 1 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 免費提供(上開收費標準第 6 條規定)。(承辦單位: 各單位) 二、【討論事項二】本部部內各單位對於新增或修正應主動公開之政 府資訊,應由何單位負責辦理公開事宜?又主動公開之方式為何 ?何時公開? 【決議及承辦單位】 ┌────────────┬─────────────┐ │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負責單位及方式 │ │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 │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一)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 │ 法律、緊急命令、中央│ 命令及法規命令:各單│ │ 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 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 │ 法規 │ 157 條規定之法規命令│ │ │ 發布程序辦理,即登載│ │ │ 於行政院公報,並送立│ │ │ 法院查照。(承辦單位│ │ │ :各單位) │ │ │(二)條約、對外關係文書:│ │ │ 由各單位依政府資訊公│ │ │ 開法第 8 條第 2 項│ │ │ 規定,以刊載於政府機│ │ │ 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方│ │ │ 式辦理。(承辦單位:│ │ │ 各單位) │ ├────────────┼─────────────┤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 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2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 、認定事實、及行使裁│,由各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 │ │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160 條第 2 項規定之發布程│ │ 規定及裁量基準。 │序辦理,惟一般行政函釋性質│ │ │不該當於上開行政規則定義,│ │ │非屬應主動公開範圍,併予敘│ │ │明。(承辦單位:各單位) │ ├────────────┼─────────────┤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配合資訊化之趨勢,請將本部│ │ 、地址、電話、傳真、│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 │ 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 號。 │號等資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 │頁揭示清楚。(承辦單位:資│ │ │訊處) │ ├────────────┼─────────────┤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由本部各所屬機關本於業務權│ │ │責及執行考量,自行依政府資│ │ │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諸│ │ │款規定,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 │ │。人民對於請求本部所屬機關│ │ │提供資訊之決定如有不服,本│ │ │部係訴願管轄機關,故不宜代│ │ │為決定其公開方式。至於本部│ │ │各單位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以│ │ │上網公開為原則,且由依職權│ │ │作成或取得之單位負責辦理。│ │ │(承辦單位:各單位) │ ├────────────┼─────────────┤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一)施政計畫:仍由秘書室│ │ 研究報告 │ 以上網方式辦理。(承│ │ │ 辦單位:秘書室) │ │ │(二)業務統計:由各單位以│ │ │ 上網或刊載於出版品方│ │ │ 式辦理。(承辦單位:│ │ │ 各單位) │ │ │(三)關於研究報告(如編列│ │ │ 預算委託學者專家進行│ │ │ 之報告、員工之出國考│ │ │ 察報告等)部分除按行│ │ │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 │ 會頒行相關規定(例如│ │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 │ 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 │ )辦理外,請本於業務│ │ │ 權責及執行考量,自行│ │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 │ 條第 1 項諸款規定,│ │ │ 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 │ │ (承辦單位:各單位)│ ├────────────┼─────────────┤ │六、預算及決算書。 │除主計處另為統一規定外,仍│ │ │由會計處送請總務司公開陳列│ │ │於陳列室之方式辦理,且以影│ │ │本或備分陳列,以防遺失。(│ │ │承辦單位:會計處、總務司)│ ├────────────┼─────────────┤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一)請願之處理結果,不論│ │ 之決定。 │ 有無成案,仍請適時公│ │ │ 布於本部網站(承辦單│ │ │ 位:秘書室) │ │ │(二)訴願之決定,請適時公│ │ │ 布於本部網站(承辦單│ │ │ 位:本部訴願審議委員│ │ │ 會) │ ├────────────┼─────────────┤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關於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 │ 契約。 │約,各單位送請總務司公開陳│ │ │列於陳列室之方式辦理,且提│ │ │供影本或備分陳列,以防遺失│ │ │。(承辦單位:各單位、總務│ │ │司) │ ├────────────┼─────────────┤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由各單位參照本部網站首頁「│ │ │法律事務司」項下之「政府資│ │ │訊公開」專區內之「支付或接│ │ │受之補助」格式,配合資訊處│ │ │於本部首頁已開闢之「電子公│ │ │布欄」項下之「法務部支付補│ │ │助金」專區,自行辦理。(承│ │ │辦單位:各單位) │ ├────────────┼─────────────┤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本部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 │ 。 │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 └────────────┴─────────────┘ 主席:朱 楠 記錄:李世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