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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中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法行字第 09500382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中縣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8 期 1-3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7、159、160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6、18、19、20、21、4、7、8 條
規費法 第 12 條
旨:
檢送法務部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召開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
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召開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
          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1  份,請查照參考。
說    明:依據法務部 95 年 2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50700051 號函辦理。
正    本:本府各單位、各附屬機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法制室(含附件)

附    件: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壹、時間:95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
          貳、地點:本部 3  樓 319  會議室
          參、主席:朱次長楠
          肆、出席及列席單位人員:略(簽名單詳附件)
          伍、報告事項(法律事務司報告)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與目前實施的「行政資訊
                  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二者規定有下列不同之處:
              (一)適用對象範圍不同
                    本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其適用範圍包括中央、地方各級
                    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
                    理等政府機關;而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該辦法僅適用
                    於行政機關。
              (二)主動公開範圍不同
                    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7  款規定增加多項應主
                    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包括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
                    、傳真及網址,與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等。均為辦法
                    所無之規定。(參照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三)刪除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之相關規定
                    鑑於現行各行政機關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製作行政資訊目
                    錄並無實益,且檔案管理局已建立並提供全國檔案目錄單一查
                    詢窗口服務,本草案無需重覆規定。況政府公報制度逐漸完備
                    ,方便民眾查詢主動公開資訊。又無類似外國立法制,故刪除
                    辦法第 7  條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之相關規定。
              (四)更正資訊之方式規定不同
                    本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應更正之資訊,如其內容不得或不
                    宜刪除者,得以附記應更正內容之方式為之。此亦為辦法所無
                    之規定。(參照辦法第 17 條)
              (五)限制公開之範圍規定不同
                    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7  款至第 9  款增加應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政府資訊之事由;另本法第 19 條並增定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
                    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之規
                    定,是以,本法所規定限制公開之範圍較辦法之規定更為週延
                    明確。
              (六)增加行政救濟之明文規定
                    本法第 20 條及第 21 條明定相關行政救濟程序之處理,而辦
                    法並無相關規定。
              二、本法施行後,已無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之相關規定,原
                  依辦法第 7  條規定由各單位於每月初填載上月資訊後送秘書室
                  彙整並上網張貼之業務,可免予辦理;本部網站電子公佈欄下之
                  「行政資訊目錄」專區亦可請資訊處刪除。
          陸、討論事項與結論:
              一、【討論事項一】本部部內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建議與檔案閱
                  覽、抄錄或複製等採同一收費流程及共用閱覽場所。
                  【決議及承辦單位】
                  (一)除特殊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已有指定空間外(例如:申請
                        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所設在本部第二辦公大樓),其
                        他請總務司統一加以規劃,就二樓閱覽室與申請檔案應用
                        窗口共用同一場所,並設活動式「資訊公開專櫃」陳列,
                        當櫃上資訊陳列皆滿時,有新資訊需陳列,舊資訊即撤櫃
                        。陳列資訊種類應分類、標明清楚,並指定專人管理、設
                        簿登記(使用紙本或電子檔供查詢),並將修正後「當事
                        人閱覽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於上開處所懸掛。(承辦
                        單位:總務司)
                  (二)配合新法修正現行「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司)
                  (三)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由政府資訊作成或取得之單位辦理
                        提供事宜,其核准層級權責,比照「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閱
                        覽卷宗之決定」規定:人民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時,
                        亦同。(承辦單位:各單位)
                  (四)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請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
                        訊收費標準」收費,除當場繳費取件外,各單位應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並載明提供方式、時間、應收費用及繳納方式
                        。繳交之費用,由出納室領受並開據,交申請人收執,據
                        以持向承辦單位領取政府資訊。另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
                        法第 12 條第 1  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
                        免費提供(上開收費標準第 6  條規定)。(承辦單位:
                        各單位)
              二、【討論事項二】本部部內各單位對於新增或修正應主動公開之政
                  府資訊,應由何單位負責辦理公開事宜?又主動公開之方式為何
                  ?何時公開?
                  【決議及承辦單位】                                      
                  ┌────────────┬─────────────┐
                  │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負責單位及方式      │
                  │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                          │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一)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
                  │    法律、緊急命令、中央│      命令及法規命令:各單│
                  │    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      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
                  │    法規                │      157 條規定之法規命令│
                  │                        │      發布程序辦理,即登載│
                  │                        │      於行政院公報,並送立│
                  │                        │      法院查照。(承辦單位│
                  │                        │      :各單位)          │
                  │                        │(二)條約、對外關係文書:│
                  │                        │      由各單位依政府資訊公│
                  │                        │      開法第 8  條第 2  項│
                  │                        │      規定,以刊載於政府機│
                  │                        │      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方│
                  │                        │      式辦理。(承辦單位:│
                  │                        │      各單位)            │
                  ├────────────┼─────────────┤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    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2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    、認定事實、及行使裁│,由各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  │
                  │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160 條第 2  項規定之發布程│
                  │    規定及裁量基準。    │序辦理,惟一般行政函釋性質│
                  │                        │不該當於上開行政規則定義,│
                  │                        │非屬應主動公開範圍,併予敘│
                  │                        │明。(承辦單位:各單位)  │
                  ├────────────┼─────────────┤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配合資訊化之趨勢,請將本部│
                  │    、地址、電話、傳真、│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
                  │    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    號。                │號等資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                        │頁揭示清楚。(承辦單位:資│
                  │                        │訊處)                    │
                  ├────────────┼─────────────┤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由本部各所屬機關本於業務權│
                  │                        │責及執行考量,自行依政府資│
                  │                        │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諸│
                  │                        │款規定,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
                  │                        │。人民對於請求本部所屬機關│
                  │                        │提供資訊之決定如有不服,本│
                  │                        │部係訴願管轄機關,故不宜代│
                  │                        │為決定其公開方式。至於本部│
                  │                        │各單位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以│
                  │                        │上網公開為原則,且由依職權│
                  │                        │作成或取得之單位負責辦理。│
                  │                        │(承辦單位:各單位)      │
                  ├────────────┼─────────────┤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一)施政計畫:仍由秘書室│
                  │    研究報告            │      以上網方式辦理。(承│
                  │                        │      辦單位:秘書室)    │
                  │                        │(二)業務統計:由各單位以│
                  │                        │      上網或刊載於出版品方│
                  │                        │      式辦理。(承辦單位:│
                  │                        │      各單位)            │
                  │                        │(三)關於研究報告(如編列│
                  │                        │      預算委託學者專家進行│
                  │                        │      之報告、員工之出國考│
                  │                        │      察報告等)部分除按行│
                  │                        │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                        │      會頒行相關規定(例如│
                  │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                        │      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                        │      )辦理外,請本於業務│
                  │                        │      權責及執行考量,自行│
                  │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                        │      條第 1  項諸款規定,│
                  │                        │      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
                  │                        │      (承辦單位:各單位)│
                  ├────────────┼─────────────┤
                  │六、預算及決算書。      │除主計處另為統一規定外,仍│
                  │                        │由會計處送請總務司公開陳列│
                  │                        │於陳列室之方式辦理,且以影│
                  │                        │本或備分陳列,以防遺失。(│
                  │                        │承辦單位:會計處、總務司)│
                  ├────────────┼─────────────┤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一)請願之處理結果,不論│
                  │    之決定。            │      有無成案,仍請適時公│
                  │                        │      布於本部網站(承辦單│
                  │                        │      位:秘書室)        │
                  │                        │(二)訴願之決定,請適時公│
                  │                        │      布於本部網站(承辦單│
                  │                        │      位:本部訴願審議委員│
                  │                        │      會)                │
                  ├────────────┼─────────────┤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關於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
                  │    契約。              │約,各單位送請總務司公開陳│
                  │                        │列於陳列室之方式辦理,且提│
                  │                        │供影本或備分陳列,以防遺失│
                  │                        │。(承辦單位:各單位、總務│
                  │                        │司)                      │
                  ├────────────┼─────────────┤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由各單位參照本部網站首頁「│
                  │                        │法律事務司」項下之「政府資│
                  │                        │訊公開」專區內之「支付或接│
                  │                        │受之補助」格式,配合資訊處│
                  │                        │於本部首頁已開闢之「電子公│
                  │                        │布欄」項下之「法務部支付補│
                  │                        │助金」專區,自行辦理。(承│
                  │                        │辦單位:各單位)          │
                  ├────────────┼─────────────┤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本部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
                  │    。                  │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
                  └────────────┴─────────────┘
                    
                                                              主席:朱  楠
                                                              記錄:李世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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