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4 期 103-108 頁
檢送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召開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 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乙份,敬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依法務部 95 年 2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50700051 號函辦理。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法制室、本府秘書室(請刊登縣府公報) 附 件: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記錄 壹、時間:95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 貳、地點:本部 3 樓 319 會議室 參、主席:朱次長楠 肆、出席及列席單位人員:略(簽名單詳附件) 伍、報告事項(法律事務司報告)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與目前實施的「行政資訊公開 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二者規定有下列不同之處: (一)適用對象範圍不同 本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其適用範圍包括中央、地方各級機關 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政府 機關;而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該辦法僅適用於行政機關。 (二)主動公開範圍不同 本法第 7 條第 1 項 3 款、第 7 款規定增加多項應主動公開 政府資訊,包括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及網址 ,與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等。均為辦法所無之規定。(參 照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三)刪除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之相關規定 鑑於現行各行政機關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製作行政資訊目錄並 無實益,且檔案管理局已建立並提供全國檔案目錄單一查詢窗口服 務,本草案無需重覆規定。況政府公報制度逐漸完備,方便民眾查 詢主動公開資訊。又無類似外國立法制,故刪除辦法第 7 條主動 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之相關規定。 (四)更正資訊之方式規定不同 本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應更正之資訊,如其內容不得或不宜刪 除者,得以附記應更正內容之方式為之。此亦為辦法所無之規定。 (參照辦法第 17 條) (五)限制公開之範圍規定不同 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7 款至第 9 款增加應限制 公開或不予提供政府資訊之事由;另本法第 19 條並增定,「應限 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 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之規定,是以,本法所 規定限制公開之範圍較辦法之規定更為週延明確。 (六)增加行政救濟之明文規定 本法第 20 條及 21 條明定相關行政救濟程序之處理,而辦法並無 相關規定。 二、本法施行後,已無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之相關規定,原依辦 法第 7 條規定由各單位於每月初填載上月資訊後送秘書室彙整並上 網張貼之業務,可免予辦理;本部網路電子公佈欄下之「行政資訊目 錄」專區亦可請資訊處刪除。 陸、討論事項與結論: 一、【討論事項一】本部部內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建議與檔案閱覽、 抄錄或複製等採同一收費流程及共用閱覽場所。 【決議及承辦單位】 (一)除特殊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已有指定空間外(例如:申請查 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所設在本部第二辦公大樓),其他請 總務司統一加以規劃,就二樓閱覽室與申請檔案應用窗口共 用同一場所,並設活動式「資訊公開專櫃」陳列,當櫃上資 訊陳列皆滿時,有新資訊需陳列,舊資訊即撤櫃。陳列資訊 種類應分類、標明清楚,並指定專人管理、設簿登記(使用 紙本或電子檔供查詢),並將修正後「當事人閱覽政府資訊 及卷宗須知」,於上開處所懸掛。(承辦單位:總務司) (二)配合新法修正現行「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司) (三)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由政府資訊作成或取得之單位辦理提 供事宜。其核准層級權責,比照「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閱覽卷 宗之決定」規定;人民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時,亦同。 (承辦單位:各單位) (四)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請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 收費標準」收費,除當場繳費取件外,各單位應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並載明提供方式、時間、應收費用及繳納方式。繳交 之費用,由出納室領受並開據,交申請人收執,據以持向承 辦單位領取政府資訊。另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 12 條 第 1 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上 開收費標準第 6 條規定)。(承辦單位:各單位) 二、【討論事項二】本部部內各單位對於新增或修正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 訊,應由何單位負責辦理公開事宜?又主動公開之方 式為何?何時公開? 【決議及承辦單位】 ┌──────────┬─────────────────┐ │本法第 7 條第 1 項│ 負責單位及方式 │ │規定為主動公開政府資│ │ │訊項目 │ │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一)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及法│ │ 書、法律、緊急命│ 規命令;各單位依中央法規標準│ │ 令、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 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7│ │ 法所定之命令、法│ 條規定之法規命令發布程序辦理│ │ 規命令及地方自治│ ,即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並送立│ │ 法規。 │ 法院查照,(承辦單位:各單位│ │ │ ) │ │ │(二)條約、對外關係文書:由各單位│ │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2│ │ │ 項規定,以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 │ │ 或其他出版品方式辦理。(承辦│ │ │ 單位:各單位) │ ├──────────┼─────────────────┤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 級機關或屬官統一│2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由各單位依行政│ │ 解釋法令、認定事│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之發布│ │ 實、及行使裁量權│程序辦理,惟一般行政函釋性質不該當│ │ ,而訂頒之解釋性│於上開行政規則定義,非屬應主動公開│ │ 規定及裁量基準。│範圍,併予敘明。(承辦單位:各單位│ │ │) │ ├──────────┼─────────────────┤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配合資訊化之趨勢,請將本部之組織、│ │ 職掌、地址、電話│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 │ 、傳真、網址及電│郵件信箱帳號等資訊、於本部全球資訊│ │ 子郵件信箱帳號。│網頁揭示清楚。(承辦單位:資訊處)│ ├──────────┼─────────────────┤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由本部各所屬機關本於業務權責及執行│ │ 。 │考量,自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 │ │第 1 項諸款規定,決定妥適之公開方│ │ │式。人民對於請求本部所屬機關提供資│ │ │訊之決定如有不服,本部係訴願管轄機│ │ │關,故不宜代為決定其公開方式。至於│ │ │本部單位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以上網公│ │ │開為原則,且由依職權作成或取得之單│ │ │位負責辦理。(承辦單位:各單位) │ ├──────────┼─────────────────┤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一)施政計畫:仍由秘書室以上網方│ │ 計及研究報告。 │ 式辦理。(承辦單位:秘書室)│ │ │(二)業務統計:由各單位以上網或刊│ │ │ 載於出版品方式辦理(承辦單位│ │ │ :各單位) │ │ │(三)關於研究報告(如編列預算委託│ │ │ 學者專家進行之報告、員工之出│ │ │ 國考察報告等)部分除按行政院│ │ │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頒行相關規│ │ │ 定(例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 │ 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外│ │ │ ,請本於業務權責及執行考量,│ │ │ 自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 │ │ 第 1 項諸款規定,決定妥適之│ │ │ 公開方式。(承辦單位:各單位│ │ │ ) │ ├──────────┼─────────────────┤ │六、預算及決算書。 │除主計處另為統一規定外,仍由會計處│ │ │送請總務司公開陳列於陳列室之方式辦│ │ │理,且以影本或備分陳列,以防遺失,│ │ │(承辦單位:會計處、總務司) │ ├──────────┼─────────────────┤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一)請願之處理結果,不論有無成案│ │ 訴願之決定。 │ 仍請適時公布於本部網站(承辦│ │ │ 單位:秘書室) │ │ │(二)訴願之決定,請適時公布於本部│ │ │ 網站(承辦單位:本部訴願審議│ │ │ 委員會) │ ├──────────┼─────────────────┤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關於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各單│ │ 採購契約。 │位送請總務司公開陳列於陳列室之方式│ │ │辦理,且提供影本或備分陳列,以防遺│ │ │失。(承辦單位:各單位、總務司) │ ├──────────┼─────────────────┤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由各單位參照本部網站首首「法律事務│ │ 。 │司」項下之「政府資訊公開」專區內之│ │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格式,配合資訊│ │ │處於本部首頁已開闢之「電子公布欄」│ │ │項下之「法務部支付補助金」專區,自│ │ │行辦理。(承辦單位:各單位) │ ├──────────┼─────────────────┤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本部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 │ 紀錄。 │開之問題。 │ └──────────┴─────────────────┘ 主席:朱 楠 紀錄:李世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