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46882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法一字第 09500300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高雄縣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4 期 103-10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6、18、19、20、21、4、7 條
旨:
檢送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召開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
          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乙份,敬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依法務部 95 年 2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50700051 號函辦理。
正    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法制室、本府秘書室(請刊登縣府公報)

附    件: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記錄
          壹、時間:95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
          貳、地點:本部 3  樓 319  會議室
          參、主席:朱次長楠
          肆、出席及列席單位人員:略(簽名單詳附件)
          伍、報告事項(法律事務司報告)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與目前實施的「行政資訊公開
              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二者規定有下列不同之處:
          (一)適用對象範圍不同
                本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其適用範圍包括中央、地方各級機關
                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政府
                機關;而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該辦法僅適用於行政機關。
          (二)主動公開範圍不同
                本法第 7  條第 1  項 3  款、第 7  款規定增加多項應主動公開
                政府資訊,包括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及網址
                ,與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等。均為辦法所無之規定。(參
                照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三)刪除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之相關規定
                鑑於現行各行政機關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製作行政資訊目錄並
                無實益,且檔案管理局已建立並提供全國檔案目錄單一查詢窗口服
                務,本草案無需重覆規定。況政府公報制度逐漸完備,方便民眾查
                詢主動公開資訊。又無類似外國立法制,故刪除辦法第 7  條主動
                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之相關規定。
          (四)更正資訊之方式規定不同
                本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應更正之資訊,如其內容不得或不宜刪
                除者,得以附記應更正內容之方式為之。此亦為辦法所無之規定。
                (參照辦法第 17 條)
          (五)限制公開之範圍規定不同
                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7  款至第 9  款增加應限制
                公開或不予提供政府資訊之事由;另本法第 19 條並增定,「應限
                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
                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之規定,是以,本法所
                規定限制公開之範圍較辦法之規定更為週延明確。
          (六)增加行政救濟之明文規定
                本法第 20 條及 21 條明定相關行政救濟程序之處理,而辦法並無
                相關規定。
          二、本法施行後,已無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製作目錄之相關規定,原依辦
              法第 7  條規定由各單位於每月初填載上月資訊後送秘書室彙整並上
              網張貼之業務,可免予辦理;本部網路電子公佈欄下之「行政資訊目
              錄」專區亦可請資訊處刪除。
          陸、討論事項與結論:
          一、【討論事項一】本部部內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建議與檔案閱覽、
                            抄錄或複製等採同一收費流程及共用閱覽場所。
              【決議及承辦單位】
               (一)除特殊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已有指定空間外(例如:申請查
                      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所設在本部第二辦公大樓),其他請
                      總務司統一加以規劃,就二樓閱覽室與申請檔案應用窗口共
                      用同一場所,並設活動式「資訊公開專櫃」陳列,當櫃上資
                      訊陳列皆滿時,有新資訊需陳列,舊資訊即撤櫃。陳列資訊
                      種類應分類、標明清楚,並指定專人管理、設簿登記(使用
                      紙本或電子檔供查詢),並將修正後「當事人閱覽政府資訊
                      及卷宗須知」,於上開處所懸掛。(承辦單位:總務司)
                (二)配合新法修正現行「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
                      承辦單位:法律事務司)
                (三)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由政府資訊作成或取得之單位辦理提
                      供事宜。其核准層級權責,比照「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閱覽卷
                      宗之決定」規定;人民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時,亦同。
                      (承辦單位:各單位)
                (四)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請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
                      收費標準」收費,除當場繳費取件外,各單位應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並載明提供方式、時間、應收費用及繳納方式。繳交
                      之費用,由出納室領受並開據,交申請人收執,據以持向承
                      辦單位領取政府資訊。另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 12 條
                      第 1  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上
                      開收費標準第 6  條規定)。(承辦單位:各單位)
          二、【討論事項二】本部部內各單位對於新增或修正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
                            訊,應由何單位負責辦理公開事宜?又主動公開之方
                            式為何?何時公開?
              【決議及承辦單位】
              ┌──────────┬─────────────────┐
              │本法第 7  條第 1  項│          負責單位及方式          │
              │規定為主動公開政府資│                                  │
              │訊項目              │                                  │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一)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及法│
              │    書、法律、緊急命│      規命令;各單位依中央法規標準│
              │    令、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 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7│
              │    法所定之命令、法│      條規定之法規命令發布程序辦理│
              │    規命令及地方自治│      ,即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並送立│
              │    法規。          │      法院查照,(承辦單位:各單位│
              │                    │      )                          │
              │                    │(二)條約、對外關係文書:由各單位│
              │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2│
              │                    │      項規定,以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
              │                    │      或其他出版品方式辦理。(承辦│
              │                    │      單位:各單位)              │
              ├──────────┼─────────────────┤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    級機關或屬官統一│2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由各單位依行政│
              │    解釋法令、認定事│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之發布│
              │    實、及行使裁量權│程序辦理,惟一般行政函釋性質不該當│
              │    ,而訂頒之解釋性│於上開行政規則定義,非屬應主動公開│
              │    規定及裁量基準。│範圍,併予敘明。(承辦單位:各單位│
              │                    │)                                │
              ├──────────┼─────────────────┤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配合資訊化之趨勢,請將本部之組織、│
              │    職掌、地址、電話│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
              │    、傳真、網址及電│郵件信箱帳號等資訊、於本部全球資訊│
              │    子郵件信箱帳號。│網頁揭示清楚。(承辦單位:資訊處)│
              ├──────────┼─────────────────┤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由本部各所屬機關本於業務權責及執行│
              │    。              │考量,自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
              │                    │第 1  項諸款規定,決定妥適之公開方│
              │                    │式。人民對於請求本部所屬機關提供資│
              │                    │訊之決定如有不服,本部係訴願管轄機│
              │                    │關,故不宜代為決定其公開方式。至於│
              │                    │本部單位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以上網公│
              │                    │開為原則,且由依職權作成或取得之單│
              │                    │位負責辦理。(承辦單位:各單位)  │
              ├──────────┼─────────────────┤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一)施政計畫:仍由秘書室以上網方│
              │    計及研究報告。  │      式辦理。(承辦單位:秘書室)│
              │                    │(二)業務統計:由各單位以上網或刊│
              │                    │      載於出版品方式辦理(承辦單位│
              │                    │      :各單位)                  │
              │                    │(三)關於研究報告(如編列預算委託│
              │                    │      學者專家進行之報告、員工之出│
              │                    │      國考察報告等)部分除按行政院│
              │                    │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頒行相關規│
              │                    │      定(例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                    │      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外│
              │                    │      ,請本於業務權責及執行考量,│
              │                    │      自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
              │                    │      第 1  項諸款規定,決定妥適之│
              │                    │      公開方式。(承辦單位:各單位│
              │                    │      )                          │
              ├──────────┼─────────────────┤
              │六、預算及決算書。  │除主計處另為統一規定外,仍由會計處│
              │                    │送請總務司公開陳列於陳列室之方式辦│
              │                    │理,且以影本或備分陳列,以防遺失,│
              │                    │(承辦單位:會計處、總務司)      │
              ├──────────┼─────────────────┤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一)請願之處理結果,不論有無成案│
              │    訴願之決定。    │      仍請適時公布於本部網站(承辦│
              │                    │      單位:秘書室)              │
              │                    │(二)訴願之決定,請適時公布於本部│
              │                    │      網站(承辦單位:本部訴願審議│
              │                    │      委員會)                    │
              ├──────────┼─────────────────┤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關於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各單│
              │    採購契約。      │位送請總務司公開陳列於陳列室之方式│
              │                    │辦理,且提供影本或備分陳列,以防遺│
              │                    │失。(承辦單位:各單位、總務司)  │
              ├──────────┼─────────────────┤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由各單位參照本部網站首首「法律事務│
              │    。              │司」項下之「政府資訊公開」專區內之│
              │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格式,配合資訊│
              │                    │處於本部首頁已開闢之「電子公布欄」│
              │                    │項下之「法務部支付補助金」專區,自│
              │                    │行辦理。(承辦單位:各單位)      │
              ├──────────┼─────────────────┤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本部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
              │    紀錄。          │開之問題。                        │
              └──────────┴─────────────────┘
                                                            主席:朱  楠
                                                            紀錄:李世德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