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108 年第 19 期 16 頁
花蓮縣政府公告原布農族男子傳統服飾編織等 4 項「傳統藝術」,重新 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工藝」並廢止原「傳統藝術」名稱
主 旨:本府原登錄公告之 4 項「傳統藝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工藝」並廢止原公告之「傳統 藝術」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及 108 年 7 月 12 日召開之「花蓮縣文化資產審議會無形文化資產組 108 年度第 1 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105 年 7 月 27 日公告修正之第 3 條、 第 111 條,爰就本府原登錄公告之下列 4 項「傳統藝術」,重新 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工藝」,並廢止原公告之「傳統藝 術」名稱: (一)布農族男子傳統服飾編織(保存者:施菊花)。 (二)噶瑪蘭香蕉絲編織工藝(保存者:朱阿菊、潘阿玉、嚴玉英、許來 富、潘金英〔歿〕、潘烏吉〔歿)。 (三)賽德克族陶賽(山里)部落傳統編織工藝(保存者:花蓮縣卓溪鄉 山里社區發展協會)。 (四)賽德克族傳統籐編工藝(保存者:花蓮縣卓溪鄉山里社區發展協會 )。 二、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6 日府文資字第 10801 62210A 號。 三、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自本件公告期滿(公告期間為 30 日) 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遞送(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參考訴願法第 14 條及 58 條規定,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 為準,而非投郵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