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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文資字第 1080162210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8 年第 19 期 1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11 條
旨:
花蓮縣政府公告原布農族男子傳統服飾編織等 4  項「傳統藝術」,重新
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工藝」並廢止原「傳統藝術」名稱

主    旨:本府原登錄公告之 4  項「傳統藝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工藝」並廢止原公告之「傳統
          藝術」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及 108  年
          7 月 12 日召開之「花蓮縣文化資產審議會無形文化資產組 108  年度第
          1 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105 年 7  月 27 日公告修正之第 3  條、
              第 111  條,爰就本府原登錄公告之下列 4  項「傳統藝術」,重新
              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工藝」,並廢止原公告之「傳統藝
              術」名稱:
          (一)布農族男子傳統服飾編織(保存者:施菊花)。
          (二)噶瑪蘭香蕉絲編織工藝(保存者:朱阿菊、潘阿玉、嚴玉英、許來
                富、潘金英〔歿〕、潘烏吉〔歿)。
          (三)賽德克族陶賽(山里)部落傳統編織工藝(保存者:花蓮縣卓溪鄉
                山里社區發展協會)。
          (四)賽德克族傳統籐編工藝(保存者:花蓮縣卓溪鄉山里社區發展協會
                )。
          二、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6 日府文資字第 10801
              62210A  號。
          三、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自本件公告期滿(公告期間為 30 日)
              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遞送(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參考訴願法第 14 條及 58 條規定,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
              為準,而非投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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