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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宜蘭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文資字第 1080000292D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宜蘭縣政府公報 108 年 2 月 第 256 期 2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訴願法 第 1、14、56、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 條
旨:
依據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等規定,公告廢止黃德河
先生為傳統工藝「蓪草花」保存者

主    旨:廢止黃德河先生為傳統工藝「蓪草花」保存者。
依    據: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蓪草花。
          二、分類:傳統工藝。
          三、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姓名:黃德河先生。
          (二)聯絡地址:宜蘭縣宜蘭市城隍街 13 號。
          四、廢止理由:黃德河先生已於 102  年辭世。
          五、本公告期間為 30 日,如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行政處分者,
              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及訴願法第 1、14、56、58  條規定,
              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
              府,經由本府向文化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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