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公報 104 年 第 3 期 57-60 頁
桃園市政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2 項公告自 103.12.25 起,原 轄內 65 處「歷史建築」名稱內容有鄉鎮村者去除鄉鎮村,其地址及所在 地號有鄉鎮市者改為所屬行政區
主 旨:本市改制後原轄內 65 處「歷史建築」名稱內容有鄉鎮村者去除鄉鎮村, 其地址及所在地號有鄉鎮市者改為所屬行政區,自公告日施行。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2 項及「桃園市 103 年度第 5 次文化資產( 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一、原「歷史建築」名稱內容有鄉鎮村者去除鄉鎮村,其地址及所在地號 有鄉鎮市者改為所屬行政區。 二、本市 65 處「歷史建築」詳後附一覽表。 三、本公告溯及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