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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桃園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文資字第 103032363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4 年 第 3 期 6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桃園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0 條第 1  項公告自 103.12.25  起
,原「縣定遺址」大園尖山遺址類別變更為「市定遺址」

主    旨:本市改制後原轄內 1  處「縣定遺址」大園尖山遺址類別變更為「市定遺
          址」,其地址及所在地號由大園鄉改為大園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2  項、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0 條第 1  項及「桃
          園市 103  年度第 5  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一、原「縣定遺址」大園尖山遺址類別變更為「市定遺址」,其地址及所
              在地號由大園鄉改為大園區。
          二、本公告溯及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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