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公報 104 年 第 3 期 61 頁
桃園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0 條第 1 項公告自 103.12.25 起 ,原「縣定遺址」大園尖山遺址類別變更為「市定遺址」
主 旨:本市改制後原轄內 1 處「縣定遺址」大園尖山遺址類別變更為「市定遺 址」,其地址及所在地號由大園鄉改為大園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2 項、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0 條第 1 項及「桃 園市 103 年度第 5 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一、原「縣定遺址」大園尖山遺址類別變更為「市定遺址」,其地址及所 在地號由大園鄉改為大園區。 二、本公告溯及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