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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文資字第 1030017226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3 年第 3 期 65-6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4 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旨:
公告撤銷登錄「台鐵花蓮舊工務段、舊警務段建築群」為歷史建築之行政
處分
主    旨:公告撤銷本府 102  年 9  月 26 日府文資字第 1020172895A  號登錄「
          台鐵花蓮舊工務段、舊警務段建築群」為歷史建築之行政處分。  
依    據:一、文化部 102  年 10 月 30 日文授資局蹟字第 1023008631 號函。 
          二、本府 102  年 9  月 26 日府文資字第 1020172895A  號公告。
          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公告事項:一、旨揭行政處分登錄本縣花蓮市博愛街 24 巷 34、35 號之「台鐵花蓮
              舊工務段、舊警務段建築群」為歷史建築之部分,前已於本縣 102
              年 9  月 26 日府文資字第 1020172895A  號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在
              案,然本縣原以 94 年 3  月 29 日府文藝字第 09405800590  號公
              告分別登錄本區兩棟建築物「台灣鐵路局舊工務段」、「台灣鐵路局
              舊武道館」為歷史建築,以致作成同一建物登錄為二個歷史建築之行
              政處分,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4  條「一事不再理」之一般法律原則
              ,本府爰依職權撤銷旨揭行政處分。
          二、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自本件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
              具訴願書,向本府遞送(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參考訴願法第
               14 條及 58 條規定,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花蓮縣政府民國 102  年 9  月 26 日府文資字第 102
  0172895A  號公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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