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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雲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文資二字第 1073800326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雲林縣政府公報 107 年 2 月刊 6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訴願法 第 56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05、111、3 條
旨:
雲林縣政府公告重新登錄「民俗及有關文物」之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民
俗」
主    旨:本府原指定公告之 6  項「民俗及有關文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民俗」,並廢止原公告之「民
          俗及有關文物」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
公告事項: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 105  年 7  月 27 日公告修正第 3  條、第 1
              11  條,爰就本府原指定公告之下列 6  項「民俗及有關文物」,重
              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民俗」,並廢止原公告之「民俗及有
              關文物」名稱:
          (一)北港朝天宮迎媽祖(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
          (二)口湖牽水車藏(狀)(雲林縣萬善同歸牽水狀維護協會)。
          (三)雲林六房媽過爐(中華民國六房媽會)。
          (四)馬鳴山五年千歲吃飯擔(馬鳴山鎮安宮管理委員會)。
          (五)馬鳴山五年千歲五年大科(馬鳴山鎮安宮管理委員會)。
          (六)五年開臺尊王過爐(五股開臺尊王管理委員會)。
          二、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6 日府文資二字第 107
              3800326A  號。
          三、本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公告不服者,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5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並送達本府(地址:64001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 2  段 515  號),並將正本送達文化部(地址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訴願之提起以
              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
              件,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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