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公報 107 年 2 月刊 66 頁
雲林縣政府公告重新登錄「民俗及有關文物」之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民 俗」
主 旨:本府原指定公告之 6 項「民俗及有關文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民俗」,並廢止原公告之「民 俗及有關文物」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 公告事項: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 105 年 7 月 27 日公告修正第 3 條、第 1 11 條,爰就本府原指定公告之下列 6 項「民俗及有關文物」,重 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民俗」,並廢止原公告之「民俗及有 關文物」名稱: (一)北港朝天宮迎媽祖(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 (二)口湖牽水車藏(狀)(雲林縣萬善同歸牽水狀維護協會)。 (三)雲林六房媽過爐(中華民國六房媽會)。 (四)馬鳴山五年千歲吃飯擔(馬鳴山鎮安宮管理委員會)。 (五)馬鳴山五年千歲五年大科(馬鳴山鎮安宮管理委員會)。 (六)五年開臺尊王過爐(五股開臺尊王管理委員會)。 二、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6 日府文資二字第 107 3800326A 號。 三、本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公告不服者,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5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並送達本府(地址:64001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 2 段 515 號),並將正本送達文化部(地址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訴願之提起以 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 件,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