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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09500718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10 期 10-1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教師法 第 14 條
旨:
花蓮縣政府為辦理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介聘他校服
務,依規定,訂定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主    旨:修訂「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並自函
          頒日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茲檢附修正之「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
              點」,及「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申請表」、
              「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志願表」各 1
              份。
          二、本府 94 年 5  月 16 日府教學字第 09400672140  號函頒之原要點
              停止適用。
正     本: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花蓮縣教師會
副     本:本府行政室(刊登公報)、本府教育局(督學室、學務管理課)

附    件: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本縣教師)介聘他校服務,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暨「國民中
              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本府設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聯合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於每年 5、6 月辦理相關作業事項。
          三、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委託委員會依本要點辦理現職教
              師介聘。
          四、本縣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
              教育階段別、類科別辦理,其申請以現職教育階段之一科為限。持有
              該階段不同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 1  年以上該類科教學年資
              者(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得跨類科申請。
          五、申請介聘教師須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並應符合下列服務條件,始得申請介聘:
          (一)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 4  學期。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於介聘
                生效日期(8 月 1  日)前復職,始得申請。
          (二)經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已依規定在原服務學校(地區)服務期
                滿者。
          (三)依照偏遠地區及特殊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
                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六、本縣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各項積分限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期間及持
              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並以原服務學校為限(超額介聘或移撥之教師
              ,得併計原超額或移撥學校年資)。其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在本校年資積分:
                1.在本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 3  分。
                2.在本校兼任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加 2  分。
                3.在本校兼任組長、人事、主計、午餐秘書,每滿一年加 1  分(
                  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4.在本校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 0.5  分。
                5.借調本府教育局服務,於原校任主任者每滿一年加 2  分,任教
                  師者每滿一年加 1  分。
                6.擔任本縣輔導團團員者每滿一年加 1  分。
          (二)在本校最近五年考績積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者
                  ,每次給 2  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者
                  ,每次給 1  分。
                3.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者
                  ,每次減 1  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5.嘉獎一次給 1  分,申誡一次減 1  分。
                6.記功一次給 3  分,記過一次減 3  分。
                7.記大功一次給 9  分,記大過一次減 9  分。
                8.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獎狀,縣級每紙給 0.5  分,省級每紙
                  給 1.5  分,中央級每紙給 2  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
                  算。
                9.獲師鐸獎或特殊優良教師者一次給 3  分。
          (三)最近五年參加教育部(局)辦理或委託學校或其他機構舉辦與國民
                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每滿一週給 1  分(一週以
                35  小時累計,一學分以 18 小時計。18  小時以上給 0.5  分,
                未滿 18 小時不給分),最高以 15 分為限。教師參加 40 學分班
                及 20 學分班進修已取得提敘者,不得重複採計為研習積分。
          七、本縣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申請日期及手續: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具本縣教師介聘縣內他校
                申請表(附件一),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服務年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外,餘一律採計至 4  月 30 日止),由服務學校確實審核
                後於規定時間內上網登錄志願,並接受積分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所填報之內容如有違反規定或不實者,除取消介聘結果外,申請人
                應予議處。
          (二)教師介聘以電腦作業方式辦理:
                1.參加介聘之學校,應就編制內教師實缺總額扣除控管名額後提撥
                  至少二分之一以上缺額(缺額僅一名者,得不提撥)供教師單調
                  介聘,並依類科逐一開列缺額,提報委員會。其缺額一經送出,
                  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
                2.學校得依師資結構開列與連動出缺不同類科之缺額。
                3.參加本介聘之教師得填報志願學校至多 20 所,並將個人簡歷以
                  電子郵件傳送至志願學校。志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予審查並
                  依申請人數開立至少二分之一同意書(若未依規定在期限內召開
                  審查會議者,視同全數同意),並上網填報同意名單。
                4.學校如無缺額,且無人申請介聘者,可不開列同意書。
                5.教師填報志願學校,於積分審查確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6.介聘結果公布三天前,教師得以書面提出撤銷申請。
          (三)獲得同意書之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年齡(年長
                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獎懲、研習等條件依
                序辦理。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四)申請介聘之教師,介聘成功時,所遺缺額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介聘
                。
          (五)達成介聘後公告於本縣教師介聘、聯合甄選服務網。
          (六)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或互調學校。
          八、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於指定時間內親自至達成介聘學
              校報到,未於指定時間內報到,因而造成他人權利受損時,原服務學
              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並於
              3 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校,不得異議。
          九、教師得對縣內或外縣(市)介聘,擇一提出申請,經查明重複提出者
              ,駁回其縣內介聘申請。
          十、介聘作業完成後,學校因減班或其他因素導致缺額消失時,本府依行
              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廢止原介聘結果。當事人仍留原校
              服務,並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找調入該校教師連帶回原校服務。

相關圖表:附件一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申請表.PDF
     附件二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志願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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