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公報 104 年夏字 第 2 期 84 頁
為提升臺中市狂犬病疫苗注射率,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13 條等相關 法律,公告臺中市 104 年狂犬病高風險區等犬貓狂犬病疫苗、晶片巡迴 注射業務之委託事項
主 旨:公告臺中市 104 年狂犬病高風險區等犬貓狂犬病疫苗、晶片巡迴注射業 務委託事項。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3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實施目的:為提升本市狂犬病高風險區與無動物醫院設置區犬貓狂犬 病疫苗注射率,委託本市立案動物醫院執業獸醫師(佐)辦理狂犬病 高風險區等犬貓狂犬病疫苗、晶片巡迴注射業務,以確保市民與寵物 生命財產安全。 二、實施日期:即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委託事項: (一)執業獸醫師(佐)依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每月排定時程表至指定地 點辦理犬貓狂犬病疫苗、晶片注射、核發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 活動現場布置等事宜。 (二)宣導飼主防治人畜共通疾病觀念及負責執行疫苗注射之基本健康檢 查及醫囑事項。 (三)宣導教育飼主應遵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及每年定期攜帶家中 犬貓施打狂犬病疫苗。 四、經費核發:按月核發每人每日新台幣 2,000 元出席工作費。 五、受委託動物醫院執業獸醫師:公布於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網站 http ://www.animal.taich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