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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中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授農動藥字第 104007544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臺中市政府公報 104 年夏字 第 2 期 8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為提升臺中市狂犬病疫苗注射率,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13 條等相關
法律,公告臺中市 104  年狂犬病高風險區等犬貓狂犬病疫苗、晶片巡迴
注射業務之委託事項                                              

主    旨:公告臺中市 104  年狂犬病高風險區等犬貓狂犬病疫苗、晶片巡迴注射業
          務委託事項。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3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實施目的:為提升本市狂犬病高風險區與無動物醫院設置區犬貓狂犬
              病疫苗注射率,委託本市立案動物醫院執業獸醫師(佐)辦理狂犬病
              高風險區等犬貓狂犬病疫苗、晶片巡迴注射業務,以確保市民與寵物
              生命財產安全。
          二、實施日期:即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委託事項:
          (一)執業獸醫師(佐)依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每月排定時程表至指定地
                點辦理犬貓狂犬病疫苗、晶片注射、核發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
                活動現場布置等事宜。
          (二)宣導飼主防治人畜共通疾病觀念及負責執行疫苗注射之基本健康檢
                查及醫囑事項。
          (三)宣導教育飼主應遵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及每年定期攜帶家中
                犬貓施打狂犬病疫苗。
          四、經費核發:按月核發每人每日新台幣 2,000 元出席工作費。
          五、受委託動物醫院執業獸醫師:公布於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網站 http
              ://www.animal.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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