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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東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授環綜字第 1110037923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臺東縣政府公報 111 年 第 18 期 7-1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154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2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
「111 年臺東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競選廣告物設置地點一覽表及管理規
則」

主    旨:公告「111 年臺東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競選廣告物設置地點一覽表及管
          理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臺東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3  項。
          三、訂定內容:
          (一)本公告所稱競選廣告物,指各級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或候選人為建
                立團體、個人形象,獲取認同、爭取選票之標語、看板、旗幟、布
                條或其他廣告物。
          (二)屬依建築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應申請核准設置之
                競選廣告物者,仍依其規定辦理,違者仍由其主管機關處理。
          (三)自 111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111  年 11 月 26 日投票當日止,
                政黨及任何人得於登記立案之競選辦事處及政黨辦公處所中心點左
                右二側各 30 公尺建築線內側範圍內及本公告附件(臺東縣地方公
                職人員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廣告物設置地點一覽表及使用管理規則
                含禁止地點)列載得使用地點(道路或處所)懸掛、繫掛、張掛、
                插置,放置競選廣告物;惟仍不得有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之情
                事。
          (四)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本公告附件(臺東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競選
                活動期間廣告物設置地點一覽表及使用管理規則含禁止地點)未列
                載得使用之道路(含人行道、分隔島)、橫跨路(街、巷)間,鐵
                路平交道、橋樑(含陸、天橋)、交通號誌設施、叉路口路角二側
                延伸 10 公尺範圍內、地下道出入口、騎樓、公園內(含矮樹叢)
                、公車站牌、候車亭、變電箱、電信設備箱、建築物、梁柱、牆籬
                、各級學校內與其出入口、各級政府機關內與其出入口、醫療院所
                出入口、火車站出入口、已公告定為投開票所周圍 30 公尺內等等
                之公共設施、處所及其用地懸掛、繫掛、張掛插置、放置競選廣告
                物。
          (五)政黨及任何人懸掛、繫掛、張掛、插置、放置競選廣告物,不得有
                釘定、黏貼、膠帶綑紮固定之情事,且不得有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
                秩序之情事。
          (六)政黨及任何人懸掛、繫掛、張掛、插置、放置競選廣告物之期間,
                應自行或派專人有效巡查管理,如有傾斜、破損、脫落等情形,應
                即予拆除或更新,避免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之情形,造成環境
                污染;且如因設置或管理不善,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或致公物受損者
                ,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七)政黨及任何人懸掛、繫掛、張掛、插置、放置之競選廣告物應於投
                票日後 7  日內清除。
          (八)政黨及任何人設置、懸(繫)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如有違反前
                揭第(三)至第(七)款規定者,各轄屬鄉(鎮、市)公所或權管
                機關得通知所屬政黨、候選人及設置人清除或視為一般廢棄物,依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逕予清除
          四、本公告未規定,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相關圖表:附表:臺東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廣告物設置地點一覽表及使用管理規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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