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公報 111 年 第 18 期 7-11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 「111 年臺東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競選廣告物設置地點一覽表及管理規 則」
主 旨:公告「111 年臺東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競選廣告物設置地點一覽表及管 理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臺東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3 項。 三、訂定內容: (一)本公告所稱競選廣告物,指各級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或候選人為建 立團體、個人形象,獲取認同、爭取選票之標語、看板、旗幟、布 條或其他廣告物。 (二)屬依建築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應申請核准設置之 競選廣告物者,仍依其規定辦理,違者仍由其主管機關處理。 (三)自 111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111 年 11 月 26 日投票當日止, 政黨及任何人得於登記立案之競選辦事處及政黨辦公處所中心點左 右二側各 30 公尺建築線內側範圍內及本公告附件(臺東縣地方公 職人員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廣告物設置地點一覽表及使用管理規則 含禁止地點)列載得使用地點(道路或處所)懸掛、繫掛、張掛、 插置,放置競選廣告物;惟仍不得有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之情 事。 (四)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本公告附件(臺東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競選 活動期間廣告物設置地點一覽表及使用管理規則含禁止地點)未列 載得使用之道路(含人行道、分隔島)、橫跨路(街、巷)間,鐵 路平交道、橋樑(含陸、天橋)、交通號誌設施、叉路口路角二側 延伸 10 公尺範圍內、地下道出入口、騎樓、公園內(含矮樹叢) 、公車站牌、候車亭、變電箱、電信設備箱、建築物、梁柱、牆籬 、各級學校內與其出入口、各級政府機關內與其出入口、醫療院所 出入口、火車站出入口、已公告定為投開票所周圍 30 公尺內等等 之公共設施、處所及其用地懸掛、繫掛、張掛插置、放置競選廣告 物。 (五)政黨及任何人懸掛、繫掛、張掛、插置、放置競選廣告物,不得有 釘定、黏貼、膠帶綑紮固定之情事,且不得有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 秩序之情事。 (六)政黨及任何人懸掛、繫掛、張掛、插置、放置競選廣告物之期間, 應自行或派專人有效巡查管理,如有傾斜、破損、脫落等情形,應 即予拆除或更新,避免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之情形,造成環境 污染;且如因設置或管理不善,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或致公物受損者 ,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七)政黨及任何人懸掛、繫掛、張掛、插置、放置之競選廣告物應於投 票日後 7 日內清除。 (八)政黨及任何人設置、懸(繫)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如有違反前 揭第(三)至第(七)款規定者,各轄屬鄉(鎮、市)公所或權管 機關得通知所屬政黨、候選人及設置人清除或視為一般廢棄物,依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逕予清除 四、本公告未規定,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