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公報 100 年夏字第 3 期 8 頁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公告執行「100 年度柴油車排煙檢測 站操作維護計畫」委辦事項之受託機構,期間自100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
煙檢測站操作維護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100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委託事項: (一)提供技術支援人力,協助本縣環境保護局推動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操 作維護計畫及相關稽查管制計畫執行。 (二)配合受理民眾檢舉高污染車輛之檢測通知等相關作業。 (三)協助執行田中站、彰濱站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及稽查工作。 (四)協助執行目視篩選高污染車輛及受理民眾檢舉烏賊車,通知車輛到 檢。 (五)協助執行柴油車輛柴油油品含硫量等取樣檢測。 (六)利用車籍資料連線查詢系統,辦理車輛禁動、解動作業。 (七)宣導車輛排煙污染管制成果。 對於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縣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科。(地址:彰化 市健興路 1 號 2 樓、電話:04-7115655 分機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