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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彰化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授環空字第 10000909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彰化縣政府公報 100 年夏字第 3 期 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公告執行「100 年度柴油車排煙檢測
站操作維護計畫」委辦事項之受託機構,期間自100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
          煙檢測站操作維護計畫」委辦事項。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100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委託事項:
          (一)提供技術支援人力,協助本縣環境保護局推動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操
                作維護計畫及相關稽查管制計畫執行。
          (二)配合受理民眾檢舉高污染車輛之檢測通知等相關作業。
          (三)協助執行田中站、彰濱站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及稽查工作。
          (四)協助執行目視篩選高污染車輛及受理民眾檢舉烏賊車,通知車輛到
                檢。
          (五)協助執行柴油車輛柴油油品含硫量等取樣檢測。
          (六)利用車籍資料連線查詢系統,辦理車輛禁動、解動作業。
          (七)宣導車輛排煙污染管制成果。
          對於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縣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科。(地址:彰化
          市健興路 1  號 2  樓、電話:04-7115655  分機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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