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公報 112 年 第 4 期 135 頁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等規定,公告「澎湖縣政府自 112.0 2.03 至 112.12.31 期間,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水污染 防治相關查證工作」
主 旨:公告「本府自 112 年 2 月 3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查證工作」,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規定辦理。 二、本年度委託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工作如下: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正 本: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澎湖縣政府行政處(刊登縣府公報)、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防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