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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澎湖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授環治字第 11136004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澎湖縣政府公報 111 年 第 4 期 9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公告「澎湖縣政府自 111.01.24~111.12.31 期間,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查證工作」

主    旨:公告「本府自 111  年 1  月 24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查證工作」,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規定辦理。
          二、本年度委託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工作如下: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正    本: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澎湖縣政府行政處(刊登縣府公報)、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防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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