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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彰化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授環水字第 10400610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彰化縣政府公報 104 年春字第 5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4 條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4、26  條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等規
定,公告辦理福興、埤頭、田中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區域內水污染查證
事項之受託機構
主    旨:委託經濟部工業局福興(兼埤頭及田中)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福興、埤頭
          、田中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區域內水污染查證事項。
依    據:一、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第 26 條第 1  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福興(兼埤頭及田中)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
              專用下水道系統區域內水污染查證業務。
          二、委託查證對象為前項工業區區域內依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之事業,進行
              下列不涉及水質採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拍照及攝影。
          三、本公告生效期間自發布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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