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1 期 30 頁
公告辦理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區域內水污染查證事項之受託機構,期間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
。 依 據: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九條之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全○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專用下水道系統區 域內水污染查證業務。 二、委託查證對象為前項工業區區域內依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之事業,進行 下列不涉及水質採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拍照及攝影。 三、本公告生效期間自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