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8760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彰化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授環水字第 09903193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彰化縣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1  期 3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4 條
旨:
公告辦理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區域內水污染查證事項之受託機構,期間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
          。
依    據: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九條之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全○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專用下水道系統區
              域內水污染查證業務。
          二、委託查證對象為前項工業區區域內依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之事業,進行
              下列不涉及水質採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拍照及攝影。
          三、本公告生效期間自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