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公報 97 年第 4 期 25-26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等規定辦理 ,公告委託康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所為查證之工作
主 旨:公告委託康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 公告事項:一、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97 年度新竹縣事 業廢(污)水排放稽查管制暨愛護河川宣導演練計畫」,因辦理本案 作業需要,特委託該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所為查證工作。 二、依該項規定,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場所, 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三、執行對象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同意之新竹縣內水污染列管事業及污水 下水道系統為主,及因應水污染緊急事件,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指定之 地區。 四、執行日期自本公告生效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康城工程 顧問有限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 184 號 8 樓,電 話:(02)27849899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治新竹縣環境保護局水污染防治課,地址:新 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 62 號,電話:(03)5519345 轉 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