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公報 104 年 4 月份第 42 頁
修正嘉義市歷史建築「嘉義第二司法新村」之公告
主 旨:修正公告本市歷史建築「嘉義第二司法新村」。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 公告事項:一、本府 104 年 1 月 5 日府授文資字第 10451000122 號原公告事 項第二點種類「其他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之規定更正為「宅第」。 二、另前函公告事項第七點廢止事項,顯屬誤繕,應予刪除。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本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56、58 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 9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嘉義市政府,地 址:嘉義市中山路 199 號),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 化部)提請訴願。
1.依本筆資料,原嘉義市政府民國 104 年 1 月 5 日府授文資字第 1 0451000122 號公告,事項第 2 點修正並刪除第 7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