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公報 104 年 2 月份第 24-25 頁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等規定 ,修正特定嘉義市定古蹟之名稱及範圍
主 旨:修正公告本市市定古蹟「嘉義營林俱樂部」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辦理公告。 公告事項:一、「嘉義營林俱樂部」業經本府於民國 87 年 4 月 30 日八七府民禮 字第 31251 號公告為市定古蹟。 二、原公告名稱為「嘉義營林俱樂部(阿里山林場招待所)」,修正名稱 為「嘉義營林俱樂部」。 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辦 理公告。 四、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一個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56、5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嘉義市政府,地址:嘉義 市中山路 199 號),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 請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