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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嘉義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授文資字第 104510019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嘉義市政府公報 104 年 2 月份第 24-2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訴願法 第 14、56、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9 條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等規定
,修正特定嘉義市定古蹟之名稱及範圍
主    旨:修正公告本市市定古蹟「嘉義營林俱樂部」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辦理公告。
公告事項:一、「嘉義營林俱樂部」業經本府於民國 87 年 4  月 30 日八七府民禮
              字第 31251  號公告為市定古蹟。
          二、原公告名稱為「嘉義營林俱樂部(阿里山林場招待所)」,修正名稱
              為「嘉義營林俱樂部」。
          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辦
              理公告。
          四、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一個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56、5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嘉義市政府,地址:嘉義
              市中山路 199  號),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
              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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