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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嘉義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授文資字第 104510019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嘉義市政府公報 104 年 2 月份第 23-2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訴願法 第 14、56、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9 條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等規定
,修正特定嘉義市定古蹟之名稱及範圍
主    旨:修正公告市定古蹟「原嘉義神社暨附屬館所」名稱及範圍。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原嘉義神社附屬館所」業經本府於民國 87 年 10 月 15 日八七府
              民禮字第 79468  號公告為市定古蹟。
          二、原公告名稱為「原嘉義神社附屬館所」,修正名稱為「原嘉義神社暨
              附屬館所」。
          三、原公告範圍為「齋館、社務所、休憩所、手水舍、祭器庫、參道」,
              修正公告範圍為「第一代神社遺跡、齋館、社務所、休憩所、手水舍
              、祭器庫、參道」。
          四、修正公告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修正公告理由:
                1.具備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日本神道信仰之證物。
                2.具備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
                3.具備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日本小型神社之建築
                  式樣、具時代營造特色。
                4.具備稀少性,不易再現者;第一代已毀,遺跡不可再顯。
                5.具備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2、3、4、5  款指定修正,第 4  條辦理公告。
          五、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一個月。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56、5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嘉義市政府,地址:嘉義
              市中山路 199  號),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
              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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