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公報 104 年第四期 65-66 頁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等規 定,公告指定嘉義縣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指定本縣○○市「日新醫院」為縣定古蹟。 依 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3、4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名稱:「日新醫院」。 二、種類:其他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 三、位置:嘉義縣○○市○○路 25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及面積:日新醫院(詳附圖)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嘉義縣○○市○○段 17 地號內部份土地,面積 281 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日新醫院為朴子第一代西醫師涂爐於 1936 年(昭和 1 1 年)所建。涂爐醫師 1916 年(大正 5 年)入日本官立岡山醫 學專門學校就讀,1920 年(大正 9 年)獲醫學士學位後,1921 年(大正 10 年)回臺於朴子街行醫。行醫期間對貧苦家庭不收分 文,因此受人景仰。日新醫院為具有內院之診所兼住家,室內空間 一樓洋式,二樓為和室,和洋兼具之組合甚為特殊,經本縣文化資 產審議委員決議,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之「具歷史、 文化、藝術價值」及「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基準,因此指定為 縣定古蹟。 (二)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 2.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4 款。 3.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4 條。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7 日府授文資字第 104 0045752 號。 七、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56、58 條及行政程序法 9 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嘉義縣政府,地址:嘉義縣 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 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