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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嘉義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授文資字第 10400456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嘉義縣政府公報 104 年第四期 68-7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訴願法 第 14、56、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9 條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等規
定,公告指定嘉義縣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指定本縣六腳鄉「蒜頭糖廠五分車站」為縣定古蹟。
依    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3、4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名稱:「蒜頭糖廠五分車站」
          二、種類:車站
          三、位置: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 1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及面積:蒜頭糖廠五分車站(詳附圖)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嘉義縣六腳鄉蒜頭段 922-1  地號內部份土地,
                面積 170  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蒜頭糖廠設立於 1906 年(明治 39 年),為明治製糖
                株式會社所設立,原料區遍及蒜頭、灣內、田尾、溪南、雙溪口、
                小康榔等地,因優秀蔗作地及先進製糖壓榨機具,曾為全臺第三大
                廠。而「蒜頭糖廠五分車站」建於 1930 年(昭和 5  年)為典型
                木造站房,分候車室及辦公室,其站場配置為明治製糖會社之標準
                型,共三個紅磚小月台及三條股道。經本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決議
                ,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及「具稀少性、不易
                再現者」基準,因此指定為縣定古蹟。
          (二)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
                2.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3、4  款。
                3.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4 條。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7 日府授文資字第 104
              0045611 號。
          七、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56、58 條及行政程序法 9
              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嘉義縣政府,地址:嘉義縣
              ○○市○○○路○段一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
              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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