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公報 104 年第四期 68-70 頁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等規 定,公告指定嘉義縣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指定本縣六腳鄉「蒜頭糖廠五分車站」為縣定古蹟。 依 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3、4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名稱:「蒜頭糖廠五分車站」 二、種類:車站 三、位置: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 1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及面積:蒜頭糖廠五分車站(詳附圖)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嘉義縣六腳鄉蒜頭段 922-1 地號內部份土地, 面積 170 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蒜頭糖廠設立於 1906 年(明治 39 年),為明治製糖 株式會社所設立,原料區遍及蒜頭、灣內、田尾、溪南、雙溪口、 小康榔等地,因優秀蔗作地及先進製糖壓榨機具,曾為全臺第三大 廠。而「蒜頭糖廠五分車站」建於 1930 年(昭和 5 年)為典型 木造站房,分候車室及辦公室,其站場配置為明治製糖會社之標準 型,共三個紅磚小月台及三條股道。經本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決議 ,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及「具稀少性、不易 再現者」基準,因此指定為縣定古蹟。 (二)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 2.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3、4 款。 3.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4 條。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7 日府授文資字第 104 0045611 號。 七、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56、58 條及行政程序法 9 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嘉義縣政府,地址:嘉義縣 ○○市○○○路○段一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 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