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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竹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授文文字第 09400243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新竹縣政府公報 94 年第 3 期 3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5 條
旨:
因新竹縣民俗公園為公有民俗公園用地,且因工程需要,自即日起至 94 
年 3  月 25 日止,本區內大型廣告、水泥涵管等地上私有物品有人應自
行清除搬離
公告事項:一、本區為公有民俗公園用地,本府已委託國立交通大學規劃、設計,並
              將於近日動工興建。
          二、為工程需要,請區內大型廣告、水泥函管及地上私有物品之所有人,
              自即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應自行清除搬離,逾期將以廢棄
              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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