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支付預付款事宜,回歸採購契約、政府 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關規定,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除特殊 個案及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免報府核定
主 旨: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支付預付款事宜之統一處理原則,請 查照並 轉知所屬。 說 明:一、機關辦理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有關支付預付款事宜,回 歸採購契約、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關規定,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 實際需要訂定(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 30% 為原 則),除特殊個案及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免報府核定。 二、本府 89 年 2 月 8 日府工三字第 8900698600 號函、89 年 4 月 27 日府工三字第 8903039700 號函一併廢止。 三、本案函文業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 採購業務資訊網/ 採購事務/ 採購法令// 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可 逕上網下載參酌。 正 本: 副 本:
1.依本筆資料,原臺北市政府民國 89 年 2 月 8 日府工三字第 89006 98600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臺北市政府民國 89 年 4 月 27 日府工三字第 89030 39700 號函,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