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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授工採字第 09730135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支付預付款事宜,回歸採購契約、政府
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關規定,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除特殊
個案及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免報府核定
主    旨: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支付預付款事宜之統一處理原則,請  查照並
          轉知所屬。                                                      
說    明:一、機關辦理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有關支付預付款事宜,回
              歸採購契約、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關規定,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
              實際需要訂定(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 30%  為原
              則),除特殊個案及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免報府核定。        
          二、本府 89 年 2  月 8  日府工三字第 8900698600 號函、89  年 4  
              月 27 日府工三字第 8903039700 號函一併廢止。                
          三、本案函文業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
              採購業務資訊網/ 採購事務/ 採購法令//  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可
              逕上網下載參酌。                                            
正    本:                                                                
副    本: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北市政府民國 89 年 2  月 8  日府工三字第 89006
  98600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臺北市政府民國 89 年 4  月 27 日府工三字第 89030
  39700 號函,不予適用。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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