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08.13 工程企字第 09200335340 號函所示 ,底價訂定時機,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應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 辦理,惟機關仍得依招標方式及底價核定作業程序需要,酌予調整
主 旨:關於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訂定底價時機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本府 92 年 8 月 28 日以府工三字第 09221090100 號函示底價訂 定之明確期程,宜於開標、議價或比價前一至二日內訂定,係基於核 定底價除應依圖說、規範、契約外,尚應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機關 歷史決標資料編列,並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規定之保密原則; 是以,底價不宜太早核定,以避免底價核定時間距離開標(議比價) 日過久而有底價偏離市場行情及增加保密執行之壓力等情形。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 年 8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3353 40 號函示略以:「底價訂定時機,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第 2 項及 其施行細則第 54 條已有規定,... 應由機關依本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決定」辦理;本府依規定並考量上開因素另訂上 開底價訂定時機原則,惟機關仍得依招標方式及底價核定作業程序需 要,酌予調整,尚非拘泥於上開文字不得調動。 三、另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者(含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擇評選優勝廠商後辦理 議價),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3 項規定,應於議價前 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後再訂定底價,不得未經參考該議價廠商報價 或估價單即先行訂定底價。 四、本函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 )之採購 業務資訊網/ 採購事務/ 採購法規/ 本府採購法規/ 採購相關解釋函 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