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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授工採字第 09632081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1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0 條
旨:
審查廠商資格文件之有權人員、經辦員為同一人時,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
第 51 條暨施行細則第 60 條之規定,通知廠商提出經查覆單位載明該查
覆單之有權人員、經辦員為同一人之證明文件
主  旨:關於廠商信用證明文件,第一類、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
          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之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本府前於 96 年 4  月 2  日以府授工採字第 09601471500  號函知
              本府所屬機關表示,依據票據交換所訂定「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
              知」之規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
              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文件。惟現行開標作業進行審查廠商資格
              文件時,有查覆單未加蓋經辦員圖章判為無效標,經洽查覆單位(連
              線金融業者)獲表示有權人員、經辦員為同一人之說詞,致時有爭議
              發生及機關審標困擾,合先敘明。
          二、為利機關審查資格文件及維護投標廠商權益,如有上揭情事發生,機
              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暨施行細則第 60 條之規定,通知廠商提
              出經票據交換所或連線金融業者等查覆單位載明該查覆單之有權人員
              、經辦員為同一人之證明文件(如函文或傳真信件),方符合「查詢
              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之規定,即可視為有效。
          三、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 之採購
              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
              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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