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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授工三字第 09502331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 條
旨:
檢送稽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辦理長興場淨水閘門等設備更新工程採購之稽
核結果
主    旨:檢送本府稽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辦理長興場淨水閘門等設備更新工程採購
          之稽核結果,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5  月 25 日工程稽字第 095001604
              70  號函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95 年 6  月 12 日北市水生字第 095
              30921500  號函辦理。
          二、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訂定本案投標廠商資格係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
              第 1  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範精神,修正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廠商基本資格」,
              增列『且應有承攬閘門工程經驗並具證明者』,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
              ,惟為避免爭議,已請該處爾後如有規定廠商與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
              ,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
              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之文字訂定。
          三、另查該處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招標公告摘要」既列入工程契約招標
              文件之一,其用語使用「招標公告摘要」似有不妥,已請該處檢討更
              正。
正    本:余○○君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
          列管號碼 950536) 、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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