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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中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授動保字第 099001819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中市政府公報 99 年春字第 3 期 77-8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動物保護法 第 19 條
旨:
公告臺中市 99 年度寵物登記管理事項之實施目的、實施日期、實施區域
及動物種類、主辦單位、實施辦法、收費標準

主    旨:公告實施本市 99 年度寵物登記管理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動物保護法」第 19 條暨施行細則、「寵物
          登記管理辦法」第 12 條、「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業管理收費標準」第 3  條至第 7  條等相關法規處理。
公告事項:一、實施目的:為落實動物保護法,建立寵物登記制度,以有效管理寵物
              ,減少流浪動物產生。
          二、實施日期: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凡本市轄內所有出生日起 4  個月內之犬隻〈
              貓隻得比照輔導辦理〉。
          四、主辦單位: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臺中市南屯區萬和路一段 28-18
              號,電話:04-23869420〉。
          五、實施辦法:
          (一)飼主應於犬隻出生日起 4  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市動物保
                護防疫所或其委託之民間寵物登記機構辦理動物登記:
                1.飼主身分證明文件。
                2.本府或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核發之狂犬病預防注
                  射證明文件〈限從注射日起一年免疫有效期限內者〉。
                3.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與植入手續費及登記費之繳費收據(營利
                  性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所飼養之寵物,出生日起 6  個月內,未
                  經販售者,得暫免辦理寵物登記)。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府核准,得免辦理寵物登記:
                1.軍用犬隻。2.警用犬隻。3.緝私犬隻。4.檢疫犬隻。5.導盲犬隻
                。6.實驗犬隻。7.本府設置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物收容
                處所或指定場所中暫時收容之動物。上述第 1  項至第 5  項之犬
                隻所有人應檢具犬隻數量、品種及用途等資料,向本府主辦單位申
                請核准,並得植入晶片。第 6  項之犬隻所有人,應檢具犬隻數量
                、品種及用途等資料,向本府主辦單位申請核准。
          (三)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將晶片植入於寵物之二前肢間之背部皮下
                ,並將寵物編號及懸掛寵物頸牌於頸項後,核發寵物登記證明。
          (四)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應於 1  個月內填
                具異動申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
                發寵物登記證明。
          (五)寵物遺失,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 5  天內,檢具寵物
                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經申報遺失之寵物,於 1
                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由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六)寵物死亡日起 1  個月內,飼主應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
                辦理註銷登記。
          (七)本府得視寵物登記管理業務需要,規範寵物機構申設數。
          六、收費標準
          (一)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每頭 300  元
          (二)登記費:絕育寵物免收登記費;未絕育寵物:100 元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登記費得予減免。
                1.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
                  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認養之寵物,已絕育寵物免收登記費,
                  未絕育寵物登記費 100  元。
                2.於各級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其所設動物收容處所飼
                  養之寵物,已絕育寵物免收登記費,未絕育寵物登記費 100  元
                  。
                3.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寵物業許可證之繁殖業者,其
                  所飼養之繁殖用寵物,登記費 250  元。
                4.其他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情形應予減免者,已絕
                  育寵物免收登記費,未絕育寵物登記費 100  元。
                5.寵物辦理變更登記收費 100  元。
                6.寵物遺失或死亡登記,免收登記費。
                7.寵物頸牌或登記證遺失,申請補發收費 50 元。
                8.寵物遺失經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收容,飼主認領時,動物收容處所
                  得向飼主收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每日 200  元。
          七、登記頸牌型式:寵物登記應發給之寵物登記頸牌,以本府公告實施之
              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替代,經登記後之犬隻,仍須每年接受狂犬病
              預防注射並換發證明牌。
          八、飼主未依規定辦理者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
              登記者,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處分。
          九、臺中市寵物登記站:
              安生動物醫院、東大動物醫院、大安動物醫院、仁愛犬醫院、聖愛動
              物醫院、崇倫動物醫院、惠犬動物醫院、美安家畜醫院、和平動物醫
              院、興緣動物醫院、全國動物醫院、中台動物醫院、信安動物醫院、
              宏光動物醫院、環亞動物醫院、潮慶動物醫院、東南動物醫院、台碩
              動物醫院、永昌動物醫院、一心獸醫院、春天動物醫院、六順動物醫
              院、長生動物醫院、梅島動物醫院、信揚動物醫院、大敦寵物醫院、
              吉米哈利動物醫院、永吉動物醫院、崇仁動物醫院、田心動物醫院、
              富山動物醫院、永信動物醫院、吉田動物醫院、東山動物醫院、新永
              吉動物醫院、惠生動物醫院、慈愛動物醫院(中港分院)、大佳動物
              醫院、佳恩動物醫院、巴斯德動物醫院、成大動物醫院、迦南動物醫
              院、長和動物醫院、健生動物醫院、冠生動物醫院、米懷谷動物醫院
              、忠明動物醫院、東興動物醫院、ㄚ貓ㄚ狗動物醫院、萬生犬醫院、
              劍橋動物醫院、健康動物醫院、庚欣動物醫院、文心全國動物醫院、
              精業動物醫院(全國)、北全國動物醫院、維德動物醫院、全國動物
              醫院(中科院)、全國動物醫院(七期院)、富台動物醫院、祥億動
              物醫院、全國動物醫院(大雅院)、慈愛動物醫院(五權院)、何康
              動物醫院、可安動物醫院、英國皇家動物醫院、米谷動物醫院、亞東
              動物醫院、崇德動物醫院、溫馨動物醫院、中興大學獸醫教學醫院、
              臺中市世界聯合保護協會、臺中市獸醫師公會、宏典動物醫院、諾德
              動物醫院、威爾斯寵物村動物醫院、德愛動物醫院、羅大宇動物醫院
              、全國貓醫院、誠品動物醫院、台大動物醫院、金生動物醫院、祐田
              動物醫院、強生動物醫院、陽光動物醫院、百科動物醫院、可米動物
              醫院、精明動物醫院、華碩動物醫院、威爾斯動物醫院北屯分院、鑫
              鑫動物醫院、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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