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1 年夏字第 32 期 9-10 頁
公告「臺北市政府執行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統一裁罰基準 」
主 旨:公告「臺北市政府執行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統一裁罰基準 」。 說 明:依據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