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金額達新臺幣 2 億元以上者,應採購屬性評估 其異質性,以避免工程施工困擾及追加預算影響外界觀感;至於未達該金 額之工程採購案件,亦得評估其異質性以擇定適當決標原則
主 旨:有關本府 101 年 5 月 15 日第 1680 次市政會議指示事項第 7 點, 其執行方式之補充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本府 101 年 5 月 15 日第 1680 次市政會議指示事項第 7 點:「為避免工程施工困擾及屢屢追加預算影響外界觀感,對於一定 金額以上之工程,原則應採異質性招標,如未經異質性招標即由最低 標得標案件,請政風機關主動介入調查,以維施工品質。」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所稱「異質採購」,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5 年 5 月 23 日 工程企字第 09500191630 號函示,係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 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 、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有關採購案決標原則之擇定, 應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法第 52 條及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規定核處,採購案擬採異質採購招標者,招標機關應於 規劃採購階段就採購屬性評估其異質性,其評估方式得參採本府採購 標準作業程序附錄 C.3-1、C.3-2 異質採購評估報告格式內容分析 填列,先予敘明。 三、採購案經招標機關評估結果,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機關異質採 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經審查合於標準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 標;其差異情形較大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經評選最有利標廠商後,依該最有利標廠商之報價決標。若評估無異 質性而屬同質採購者,宜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為原則。 四、綜上,請各機關於辦理採購金額達巨額新臺幣 2 億元以上之工程採 購案件時,應就採購案屬性進行異質評估分析,並提出書面報告擇定 合適之決標原則,倘評估採同質最低標方式辦理可達其採購效益者, 應專簽報請本府核准後辦理,以符第 1680 次市政會議指示事項之要 求。另各機關辦理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案件,仍得評估其異質性之結 果,依相關規定擇定適當決標原則。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 各工程處 副 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 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