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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10130209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4-2、66 條
旨: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金額達新臺幣 2  億元以上者,應採購屬性評估
其異質性,以避免工程施工困擾及追加預算影響外界觀感;至於未達該金
額之工程採購案件,亦得評估其異質性以擇定適當決標原則

主    旨:有關本府 101  年 5  月 15 日第 1680 次市政會議指示事項第 7  點,
          其執行方式之補充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本府 101  年 5  月 15 日第 1680 次市政會議指示事項第 7  
              點:「為避免工程施工困擾及屢屢追加預算影響外界觀感,對於一定
              金額以上之工程,原則應採異質性招標,如未經異質性招標即由最低
              標得標案件,請政風機關主動介入調查,以維施工品質。」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所稱「異質採購」,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5  年 5  月 23 日
              工程企字第 09500191630  號函示,係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
              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
              、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有關採購案決標原則之擇定,
              應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法第 52 條及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規定核處,採購案擬採異質採購招標者,招標機關應於
              規劃採購階段就採購屬性評估其異質性,其評估方式得參採本府採購
              標準作業程序附錄 C.3-1、C.3-2 異質採購評估報告格式內容分析
              填列,先予敘明。
          三、採購案經招標機關評估結果,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機關異質採
              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經審查合於標準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
              標;其差異情形較大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經評選最有利標廠商後,依該最有利標廠商之報價決標。若評估無異
              質性而屬同質採購者,宜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為原則。
          四、綜上,請各機關於辦理採購金額達巨額新臺幣 2  億元以上之工程採
              購案件時,應就採購案屬性進行異質評估分析,並提出書面報告擇定
              合適之決標原則,倘評估採同質最低標方式辦理可達其採購效益者,
              應專簽報請本府核准後辦理,以符第 1680 次市政會議指示事項之要
              求。另各機關辦理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案件,仍得評估其異質性之結
              果,依相關規定擇定適當決標原則。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
          各工程處
副    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
          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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