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以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修之工程採購契 約範本精神下,召開研商修訂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會議議程, 供所屬各機關學校採用
主 旨:研商修訂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會議 會議議程及資料 說 明:1.請與會人員自行列印會議議程(共 1 頁)、會議討論資料(共 87 頁 ),並攜帶與會。 2.有關工程會 99.12.28 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共 61 頁),請自行考量是否列印參閱。 正 本: 副 本: 附 件:研商修訂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會議 會議議程 一、主席致詞 二、業務單位說明 工程會於 99 年 12 月 28 日以工程企字第 09900525560 號函頒修 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並於 100 年 1 月 28 日以工程企字第 10000040880 號函示(略以):「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修正條文業經 總統公布,機關訂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工程會訂頒之政府採購契 約範本為原則。」 本府現行「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係以工程 會訂頒之契約範本為主(99 年 3 月 22 日修訂版),同時配合本 府單行規定,並依據所屬採購類別之性質、規模及特性,參考過去履 約爭議案例,邀集本府法規委員會及各機關召開會議,在不違反本法 及工程會所訂範本之精神下,逐條討論修訂適用於本府之採購契約範 本,以供所屬各機關學校採用,經工程會於 100 年 2 月 23 日以 工程企字第 10000053070 號函示(略以):「尚無違反本法第 63 條規定。」 爰上開工程會 99 年 12 月 28 日函頒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屬大幅度修正(共 61 頁),其中涉及本府相關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行政規則或契約履約事項約定文件等規定內容,仍須逐條討論修訂 適用於本府所屬之工程採購類別性質、規模及特性,爰依工程會 100 年 2 月 23 日函示事項,召開本次會議討論修訂之,以符本法第 63 條規定。 三、討論議題 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研商修正條文對照表」逐條討 論修訂。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