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55100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10030167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以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修之工程採購契
約範本精神下,召開研商修訂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會議議程,
供所屬各機關學校採用

主    旨:研商修訂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會議  會議議程及資料
說    明:1.請與會人員自行列印會議議程(共 1  頁)、會議討論資料(共 87 頁
            ),並攜帶與會。
          2.有關工程會 99.12.28 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共 61 
            頁),請自行考量是否列印參閱。
正    本:
副    本:

附    件:研商修訂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會議  會議議程
          一、主席致詞
          二、業務單位說明
              工程會於 99 年 12 月 28 日以工程企字第 09900525560  號函頒修
              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並於 100  年 1  月 28 日以工程企字第
              10000040880 號函示(略以):「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修正條文業經
              總統公布,機關訂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工程會訂頒之政府採購契
              約範本為原則。」
              本府現行「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係以工程
              會訂頒之契約範本為主(99  年 3  月 22 日修訂版),同時配合本
              府單行規定,並依據所屬採購類別之性質、規模及特性,參考過去履
              約爭議案例,邀集本府法規委員會及各機關召開會議,在不違反本法
              及工程會所訂範本之精神下,逐條討論修訂適用於本府之採購契約範
              本,以供所屬各機關學校採用,經工程會於 100  年 2  月 23 日以
              工程企字第 10000053070  號函示(略以):「尚無違反本法第 63 
              條規定。」
              爰上開工程會 99 年 12 月 28 日函頒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屬大幅度修正(共 61 頁),其中涉及本府相關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行政規則或契約履約事項約定文件等規定內容,仍須逐條討論修訂
              適用於本府所屬之工程採購類別性質、規模及特性,爰依工程會 100
              年 2  月 23 日函示事項,召開本次會議討論修訂之,以符本法第
              63  條規定。
          三、討論議題
              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研商修正條文對照表」逐條討
              論修訂。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相關圖表:「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研商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991228 版.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