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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09930086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2 條
旨:
為避免因一次付款之契約簽訂方式,造成承包廠商於履約期間周轉不靈進
而延誤工程,機關學校應依個案性質不同而為適當之估驗計價方式,並不
宜約定為「全部工程驗收後一次付款」方式
          預算執行落後原因係因契約約定付款方式採以完工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款一
          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府主計處 99 年 3  月 8  日案陳有關本府各機關契約金額 5
              00  萬元以上案件截至 98 年 12 月底止之付款情形案辦理。
          二、為避免各機關學校於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採以完工驗收合格後一次付
              款之契約約定方式,造成履約期間承商財務周轉不靈而延誤工程進度
              ,或因不可歸責廠商之事由,無法順利完成驗收程序,而有違公平合
              理原則之情形,依本府 99 年 1  月 27 日修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 5  條「......工程款之支付,除另有約定外,由廠商依下列約定
              申請估驗計價,經機關核實後給付之。(1) 契約自開工日起,□每
              _日;□每月 15 日及月終;□每月月終;□工程全部竣工後;□其
              他:(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月月終)估驗計價 1
              次 ...... 」之選項規定,且於其應用須知中明確說明不宜約定「全
              部工程驗收後一次付款」之方式辦理,爰此,各機關學校爾後訂定招
              標文件時應依個案性質(如以按期、按進度或以達里程碑等付款方式
              辦理),擇定適合之估驗計價方式,俾以提昇採購效率並符公平合理
              原則。
          三、副本函知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委員,請各委員辦理本府各機關採購
              稽核作業時,就旨揭缺失事項加強稽核查察。
          四、有關本府 99 年 1  月 27 日修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其應用須知
              請至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
              首頁/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本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府頒招
              標文件範本查閱。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
          各工程處
副    本:各稽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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