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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09832350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9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旨:
為因應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爰修正「臺
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及「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應用須知」等 2 
項,並自即日起適用

主    旨:檢送「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含修正
          說明)」及「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應用須知」各 1  份,自即日起適
          用於新標案之採購案件(已刊登招標公告者得自行考量是否變更修正招標
          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為因應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第 4
              1 個簽署國(自 98 年 7  月 15 日起對我國生效),且本府屬我國
              向 WTO  提出開放承諾清單之次級中央政府,應適用該協定,故配合
              將本府原頒訂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等 3  種補充
              投標須知範本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規定
              、重要釋函等綜合整併修正為本須知範本。
          二、各機關應依採購案件性質及需求檢視本範本後填寫、勾選需要之約定
              ,並刪除不適用條文內容後再予應用,不得未經檢討即予應用,本府
              投標須知範本應用須知供參。
          三、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 )之採購
              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
              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公園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
     均含附件)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北市政府民國 99 年 3  月 22 日府工採字第 09930
  087700  號函,修正附錄八授權書。
2.本筆資料,依據臺北市政府民國 99 年 5  月 10 日府工採字第 09911
  723000  號函,修正附錄二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3.本筆資料,依據臺北市政府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府工採字第 09930
  187400  號函,修正。
4.本筆資料,依據臺北市政府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府工採字第 09915
  399401  號函,修正。
相關圖表: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投標須知範本.PDF
     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投標須知範本(含修正說明).PDF
     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投標須知範本應用須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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