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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09731923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7、70、72 條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務或勞務採購之函釋
,經臺北市政府彙整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所示,各機關辦理相關業務應依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主    旨:重申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據臺北市議會第 10 屆第 4  次定期大會市長施政報告周○○議員
              質詢議題續辦。
          二、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採購處理原則及應行注意事項,依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相關函釋,茲彙整說明如次:
          (一)產地涉及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辦理。
          (二)財物或勞務採購:依工程會 91 年 12 月 6  日研商「機關允許大
                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會議紀錄(92  年 1  月 22 日工
                程企字第 09200032810  號函),其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
                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如次:  
               1、機關辦理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
                  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
                  廠商。
               2、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
                  法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
                  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3、廠商供應之標的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其原產地之認定,
                  準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4、目前政府已大幅開放大陸工業產品進口,得標廠商為履行政府採
                  購契約時,可能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部分產品,未來該部分產品
                  衍生大陸廠商擬提供售後服務(例如維修、保養等)之問題,除
                  所涉及大陸地區廠商派員來台從事相關行為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外
                  ,大陸地區廠商如何提供售後服務,以及售後服務對原採購機關
                  之安全性問題,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預為考量,以為因應。
          (三)工程採購:依工程會 95 年 6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08250
                號函示: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廠商就其中部分項目採用大陸進口之
                產品疑義,尚非屬 92 年 1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032810
                號函附處理原則之規範範疇,如招標文件未規定產品之原產地,而
                廠商供應進口產品符合進口法令規定者,工程會無意見。
          (四)履約管理:
               1、依工程會 97 年 1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41660  號函示
                  :
               (1)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標的或後續維修(護)、技術服務涉及機
                    關機密資料、重要敏感設備而認有安全顧慮時,應考量於招標
                    文件明定禁止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及派遣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
               (2)機關如禁止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或專業技術服務確有困難
                    時,應訂定相關驗收及作業規範,並納入採購契約條文,例如
                    :
                  甲、驗收大陸地區產製品時須通過機關相關安全檢測。
                  乙、大陸地區人民進入機關提供履約服務或售後服務時,須由機
                      關派員全程陪同,並避免進入機關機房等重要敏感場所。
                  丙、得標廠商與來臺提供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應確遵相關驗收、
                      作業規範與我國法令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及機關保密要
                      求;廠商違反上揭規定時,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
                      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並得向廠商追償因此所造成之損
                      失、額外費用、已付予該大陸地區人民之費用或懲罰性違約
                      金。
                  丁、得標廠商與來臺提供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涉及不法情
                      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辦理工程採購,請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72 條第 1  項等規定,明訂施工廠商應依上開規定訂定
                  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據以自主檢查,並督促監造單位適時檢驗及
                  查驗所屬工程使用之材料產地證明,以確保工程品質。(工程會
                  97  年 1  月 7  日工程管字第 09600517130  號函)
               3、有關公共工程是否採認大陸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
                  乙節,為確保工程材料設備品質,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採用
                  大陸進口之材料設備,在符合上開貿易許可辦法下,經考量在大
                  陸試驗之必要性後,就該材料設備得採認上開相互承認辦法之大
                  陸實驗室認證組織(註:目前僅有 CNAS 一家)認可試驗機構所
                  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並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以免衍生爭
                  議。(工程會 95 年 8  月 3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292350  號
                  函、95  年 12 月 15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457520  號函)
          (五)香港或澳門之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
                規定。惟該公司如係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
                或澳門投資之公司,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政
                府採購主管機關有關大陸地區廠商之相關規定。(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 94 年 10 月 20 日陸港字第 0940016095 號函)
          三、各機關辦理採購若招標文件或契約規定允許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
              或禁止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或專業技術服務確有困難時,應依說
              明二(四)訂定相關履約作業規範、及訂定明確驗收標準(如產品須
              符合 CNS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相關規定),並納入採購契約條文,
              應請加強履約管理,並經驗收合格方得採用,以維採購品質。
          四、本案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
              system/) 之採購事務 /  採購法令 /  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
              逕上網參酌。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
          各處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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