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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09731825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 條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已於 97 年 1  月 24 日以府工採字
第 09730046100  號函送各機關,並增列作業說明及文件如說明所示
          所屬參採。
說    明:一、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下稱作業程序)活頁精裝本業於 97 年 1  
              月 24 日府工採字第 09730046100  號函送本府各機關學校,合先敘
              明。
          二、後續因應工程會法規命令,及本府採購單行法規及文件修頒,陸續更
              正及新增本作業程序相關作業說明,並增列作業說明及新增文件如下
              :
          (一)增列共同投標、不良廠商處置作業程序。(詳本作業程序第壹部分
                第八、九章)
          (二)新增制式採購書表及採購作業參考文件表單。(詳本作業程序第壹
                部分附錄 B.18~B.23 、及附錄 C)
          (三)新增採購契約審查等作業規定及文件。(詳本作業程序第貳部分第
                三章及附錄 E)
          三、考量本作業程序業已網羅政府採購法令之相關規定,本府 95 年 12 
              月 20 日府工採字第 09506416900  號函說明三採購同質或異質評估
              及最有利標或統包應注意事項、96  年 4  月 17 日府工採字第 096
              30131100  號函訂定技術規格規定、96  年 10 月 22 日府工採字第
              09631880400 號函政府採購法適用原則分析、95  年 12 月 12 日府
              工採字第 09533126800  號函各類(A1~A4)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
              96  年 01 月 26 日府工採字第 09600730600  號函有關「A1  臺北
              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修訂、96  年 08 月 24 日
              府工採字第 09631332900  號函修正各類(A1~A4)採購作業自我檢
              核表、97  年 06 月 30 日府工採字第 09730199100  號函修正「A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
              小組稽核監督事項紀錄表」「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報告
              」等,停止適用,以利後續各機關學校查詢及採購管理之統一性。上
              開 7  份函文相關說明停止適用後,請依本作業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作業程序修正版本,目前刻正辦理招商印製相關作業,俟完成印製
              後即分送各機關學校抽換更新。
          五、修正後之作業程序、修正情形一覽表、97  年迄今工程會及本府修正
              與採購程序有關之相關法規文件與重要釋例一覽表,登載於本府工務
              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  採
              購事務 /  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項下,請自行上網下載更新
              及參閱。機關如有修正意見請將修正意見傳真(FAX:2723-9354)或
              函送本府參研,本府將於嗣後採購相關規定修正時,適時更新旨揭各
              類型採購作業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書表之網頁資料,並請機關隨時配
              合相關法令修正更新,避免使用過時之規定。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北市政府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府工採字第 09506
  416900  號函,說明三採購同質或異質評估及最有利標或統包應注意事
  項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臺北市政府民國 96 年 4  月 17 日府工採字第 09630
  131100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臺北市政府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府工採字第 09631
  880400  號函,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臺北市政府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府工採字第 09533
  126800  號函,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臺北市政府民國 96 年 1  月 26 日府工採字第 09600
  730600  號函,有關「A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
  」修訂部分不予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臺北市政府民國 96 年 8  月 24 日府工採字第 09631
  332900  號函,不予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臺北市政府民國 97 年 6  月 30 日府工採字第 09730
  199100  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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