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有關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應按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勞 務採購之驗收,併於契約約定相關驗收之條款,但其性質如不宜辦理驗收 者,則免適用相關規定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71 條第 4 項規定,勞務採購之驗收, 準用本條第 1 至 3 項之規定;惟如機關認定勞務採購個案之性質 不宜者,不必依本法第 71 至 73 條之規定辦理時,自可免適用上開 驗收規定,且無須於契約約定相關驗收條款(併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 88 年 8 月 20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2677 號函附件 第 7 點)。 二、勞務採購除前述之情形以外者,建議仍應辦理驗收,並於契約約定相 關驗收條款。屬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除應將「臺 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列為招標文件之一(未達 公告金額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得準用本要點),機關應確實依該 要點規定辦理,並於履約完成後應辦理驗收,爾後本府將針對此項目 加強採購稽核監督。 三、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 之採購 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 網參酌。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 各處 副 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公園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