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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097301506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9、111 條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考量工程性質及需求參考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訂
定契約,其中範本第 11 條第 2  款第 1  目、第 29 條、第 48 條及第 
49  條係為廠商進度落後之處理機制(如本函所示),宜明訂於契約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廠商如有延誤履約進度情形,機關應積極督促改善,避
          免延誤情形繼續擴大,致使採購效率降低及機關遭受損失,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                                                        
說    明:一、鑒於本府所屬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廠商履約進度嚴重落後時,機
              關遲未終止契約及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或第  
              12  款規定辦理,已嚴重影響採購效率,未符公共利益。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考量工程性質及需求參考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
              本(下稱範本)訂定契約,其中範本第 11 條第 2  款第 1  目、第
              29  條、第 48 條及第 49 條係為廠商進度落後之處理機制,宜明訂
              於契約。依範本相關約定,廠商進度落後時,機關之處理機制如下:
          (一)履約實際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時,工程司應依範本第 29 條第 1  
                款,要求乙方加班趕工限期改善或提出趕工計畫。              
          (二)履約進度落後,巨額工程達 5%  以上,其他工程達 10% 以上者,
                工程司應依範本第 29 條第 2  款約定處理,機關並得依範本第  
                11  條(估驗款之給付)第 2  款第 1  目約定暫不給付估驗款,
                以促使廠商趲趕進度。                                      
          (三)廠商延誤施工進度情節重大符合範本第 49 條第 1  款第 2  目約
                定情形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承說明一,如廠商履約進度嚴
                重落後,且未能有效改善,甚至落後情形持續擴大,已符合得終止
                契約之要件者,經機關檢討,必要時應採取斷然之措施─終止或解
                除契約,避免因採購延宕造成機關實質上損失持續擴大並損及公共
                利益。                                                    
          三、為避免廠商延誤施工進度情節重大致使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依範本第
              49  條第 4  款取得之款項尚不足以支應機關之損失之情形,建請各
              機關於工程招標時,考量採購案性質及有效控管施工履約進度,可訂
              定分段進度(或里程碑)及最後履約期限,如廠商有前述情形時,則
              機關除依範本第 49 條第 4  款將尚未返還或給付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差額保證金及估驗計價保留款外,尚得依範本第 48 條第 2  款及
              第 3  款(訂定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之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計算逾期罰款,以確保機關權益。                            
          四、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2 款之情事者,應確實依該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併請注意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後段及政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 109  之 1  之附記規定,如以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辦理者,請注意施行細則第 111  條第 1  
              款之規定),以督促廠商殷實履約,並促進廠商間之良性循環,達成
              提昇採購品質之目標。                                        
          五、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96  年 12 月 21 日府授工採字第 0963208
              3800  號函修訂)已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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