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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09702850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
旨:
為避免廠商一再異議,無論是否達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該等項目倘提及
特定設計或型式,除依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於招標文件中註
明「或同等品」外,亦依該執行注意事項規定載明審查方式,以杜絕爭議
主    旨:重申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鄰里公園、社區或校園維護工程採購,有關運
          動設備、遊樂休憩設施等項目技術規格訂定,應確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訂頒「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    明:一、經查旨揭採購項目常遭廠商質疑招標文件之技術規範屬特定規格而提
              出異議,影響本府採購效率甚巨;該等項目之辦理原則,本府前以  
              96  年 5  月 30 日府工採字第 09603644500  號函知本府所屬機關
              學校(諒達)。惟為避免廠商一再異議,無論是否達公告金額以上之
              採購,該等項目倘提及特定設計或型式,除依「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
              執行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外
              ,建議亦依前述執行注意事項第 6  點或 12 點規定載明審查方式,
              杜絕爭議。                                                  
          二、本案函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政府
              採購業務資訊網/ 採購事務/ 採購法令/ 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可逕
              上網參酌。                                                  
正    本: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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