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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09631880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3、4、40 條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及行政院工程會歷年釋示彙整之「
適用政府採購法原則分析」,以避免機關辦理各式採購案件法規誤用而致
生違法或遭監督機關質疑之情事

主  旨:檢送本府「適用政府採購法原則分析」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本府 96 年 9  月 20 日府工採字第 09631636800  號函續辦。
          二、為避免本府所屬機關辦理各式採購案件誤用法源而致生違法或遭監督
              機關質疑之情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及行政院工程會歷年釋示函
              文、會議結論等,彙擬旨揭原則分析,以提供本府所屬機關參採。 
正  本: 
副  本: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北市政府民國 97 年 11 月 3  日府工採字第 09731
  825700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相關圖表:附件-適用政府採購法原則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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